當年學習婚姻法學時,令我最感興趣的就是婚姻家庭關系中親屬關系的分類這一章。下面,我就將這部分的筆記分享給大家。

親屬的分類:

一:配偶 指的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二:血親 是指具有同一祖先血緣聯系的親屬。有以下三種:

1:直系血親 生育己身或者己身所生育的親屬。有以下兩種:

①: 上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 下溯 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2:旁系血親 生育己身的親屬所生育的其他子女。有以下三種

①: 父母生育的—兄弟姐妹和他們所生育的侄子女(外甥子女)。

②: 祖父母(外祖父母)生育的—伯、叔、姑(舅、姨)和他們所生育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請大家討論一下,以上兩款所列親屬關系,他們之間是不是民法典中“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所規范的范圍。

3:法律擬制血親 是指本無直系血親關系的當事人,在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授予其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三:姻親 是指除配偶以外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有以下三種:

1:血親的配偶:直系血親關系中有繼父母、兒媳、女婿等。旁系血親有娘、嬸、姑父、舅母、姨夫,嫂、姐夫、弟妹、弟媳等。

2:配偶的血親:有公婆、岳父母、繼子女、大伯子、小叔子、姑姐妹、內兄弟、姨姐妹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有妯娌、連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