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圍有不少再婚家庭都面臨財產分配與繼承方面的問題,因此產生了不少糾紛。尤其是老人再婚問題,多數情況下會因財產爭議遭到兒女的反對。那么再婚財產到底如何分配、繼承呢?

一、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再婚財產分配,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一樣,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主要為再婚個人財產及再婚共同財產的如何分配問題。

1、法定再婚個人財產如何分配?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63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法律保護。現實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有一些誤解,認為只要雙方結婚了,即使是再婚,無論是誰的財產,都有財產分割的權利。

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夫妻個人財產,原則上不需要分割。

2、法定再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故再婚婚前財產雖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約定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1065條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1062條、1063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雙方當事人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按照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所有,那么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按照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二、再婚財產如何繼承?

選擇再婚的男女雙方或許都有孩子,而財產繼承通常是一方過世后才會涉及財產繼承。再婚夫妻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為對方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撫養關系,那么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繼承權,男女平等。在沒有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情況下,依法適用法定繼承。

1、關于遺產繼承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關于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中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或許正因為平等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過約定,依照約定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應按照法律規定認定。

三、老年人再婚,子女有權干涉嗎?

婚姻自由也包括喪偶的一方也有再婚自由,包括子女在內的任何人無權非法干涉。子女當然無干涉權,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只要雙方符合結婚的要件,就可自由的結婚,而不受任何外來干涉。老年人也有追求婚姻幸福的權利,對于老年人再婚,作為子女應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溝通,不應強行干涉。

溫馨提示:再婚注意事項

1、應充分考慮與對方在愛好、生活習慣、飲食等方面是否相投?

2、要有正確的再婚動機,思想感情、三觀一致是重要基礎;

3、應充分考慮對方經濟條件,如實告知自己的經濟情況,是牢固地建立、維系家庭諸關系的基礎之一;

4、為了家庭和諧,成年子女應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而老人再婚,最好與子女充分溝通后決定。但子女無權強制干涉老人的再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