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案例分析題(婚姻法離婚案例分析論文)
案例三:劉某與韓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女)與韓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購置一套房屋,登記在韓某名下,并育有一子,現已成年。2023年6月,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劉某在爭吵過程中報警。2023年5月,韓某對劉某實施毆打行為,導致劉某輕傷二級,雙方自此分居。劉某遭受丈夫韓某的毆打,對身心造成損害,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與韓某離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多年夫妻,被告韓某因家庭矛盾對原告劉某實施家庭暴力,致劉某輕傷。庭審中,雙方均承認有一定感情基礎,由于性格不合導致家庭矛盾,雙方均有過錯,原告劉某在情感上對被告韓某的暴力行為表示諒解,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就房屋分割未達成一致。為節省雙方訴訟成本,承辦法官對本案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被告名下價值150萬元的房屋歸其所有,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經濟補償款85萬元。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的危害在于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的同時,讓受害人在婚姻家庭中失去安全感,不僅會傷害被施暴方,而且容易發展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與普通婚姻家庭案件有著不同的特點和規律,對其處理方式也與普通婚姻家庭案件有所不同。本案是人民法院及時有效開展調解工作,積極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韓某對原告劉某實施毆打并導致輕傷害,原告雖未將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但在財產分割及處理中主張被告少分或不分財產。承辦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對家庭暴力的情節予以充分考慮,以傾斜性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中心,使被告深切認識到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評價,最終在財產分割上作出讓步。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避免因房屋價值評估而延長訴訟時間,增加訴訟成本。原告在財產分割上得到法律的傾斜性保護,體現人民法院切實為婦女提供有效保護,反對家庭暴力,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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