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辭退員工怎么賠償的(懷孕辭退員工賠償幾個月)
稍微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知道,女性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三期”)是受《勞動法》特別保護的,在這個期間的女性如果被辭退,企業會承擔比一般的違法辭退更為嚴重的后果。
這也是國家為了鼓勵生育,幫助女性平等就業的需要。至于會不會對女性就業產生潛在的歧視,這里在所不論,今天主要談一談法律對于“三期”女性就業的一些特別保護。
“三期”女性被辭退同樣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違法辭退。
這種是最惡劣的一種方式。很多企業在權衡利益的情況下,會格外歧視懷孕期的女性。很簡單,女性懷孕期間,多少都會影響本職工作,而且企業還不能隨便要求加班,很多崗位還不能讓女性上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會影響企業的工作安排。
于是一些企業便會想辦法逼“三期”員工主動辭職,一些女性也會因為擔心工作環境不好,會影響胎兒,自愿離職。
自愿離職,無論是對普通人,還是處于懷孕時期的女性,都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關鍵還可能影響女性交社保,從而無法享受到產假期間的各種福利津貼,其實對于“三期”女性而言是一種非常大的損失。
所以,不建議這個時期的女性自愿離職。
如果是單位以調崗或者降薪等方式逼迫“三期”女性離職,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保留工作崗位。如果不愿意在公司上班,那除了可以主張公司違法辭退的雙倍賠償金,還可以主張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的工資。
根據廣州中院發布的《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雇,因客觀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損失的,產期應按正常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資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甚至,如果因為單位辭退的原因,導致女員工因為孕期找不到工作,社保中斷而無法享受相應的社保待遇,額外造成醫療費用的負擔,也可以主張公司賠償。
“三期”女性的違法辭退情況,除了這種適用于普通勞動者的惡意辭退的情況,還適用于勞動合同到期辭退的情況。也就是: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應當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一般就是“三期”結束),不能直接終止,若直接終止就是違法解除,也是要按照上面的有關對“三期”女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來執行。
第二種:公司解散。
公司因為要解散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是屬于企業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形。但是,企業宣布解散導致跟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終止,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工作年限為計算標準,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不足六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同時,對于“三期”女性,如果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企業還應該將其工資、生育醫療費用以及相關福利待遇等計算至員工哺乳期滿。
第三種:勞動者存在過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三期”女性有特別保護,但也并不意味著“三期”女性可以為所欲為,無論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不僅適用于普通勞動者,也同樣適用于“三期”女性,也就是說“三期”女性如果有該條規定的行為種的一種,企業有權跟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的總結中可以看出,法律對“三期”女性的保護是比普通勞動者更為嚴謹和周全的,因為考慮到現實中的一些企業未免會對“三期”女性存在歧視或者刻意刁難的情況,而“三期”女性在特殊時期,確實也比較難找到新工作,所以肯定會各方面限制企業在該時期損害員工利益。這既是為了保證女性就業的需要,也是鼓勵社會生育的需要。
而特殊時期的員工,也不能仗著法律的特殊保護而公然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甚至違反法律,而是應該在法律保護的范圍內,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享受福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而對于企業而言,應該看到更長遠的利益。女性無論是履行工作任務還是生育義務,都是在為我們整個社會做貢獻,有大格局的企業都會看到這一點,也會尊重保護特殊時期的女性,而不會計較一時的得失,這樣的企業也能走得更長遠。
當然,面對員工公然違法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企業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可以適當照顧弱勢群體,但也絕不會盲目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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