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婚姻關系當中的財產分割就先不要說是當事人,有很多局外人,可能站在個人的感情角度上來說都認為其中有一方在婚姻關系當中的所作所為根本就應該凈身出戶。凈身出戶的這個詞匯其實就是建立在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當中,很多人甚至都非常的關注于法律當中對凈身出戶的條件的明確規定。

一、凈身出戶的條件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凈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身出戶協議有效嗎?

1、凈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愿凈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后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采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后,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我國的新婚姻法當中沒有凈身出戶這樣的概念,所以凈身出戶的條件是建立在其中有一方同意這種做法,當事人愿意什么都不要結束當前這段婚姻關系,換句話說凈身出戶這都是男女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凈身出戶協議書雖然能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其中一方沒有資格就強制性的要求另一半凈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