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條件
1.當事人至少一方為成都市戶籍居民(非成都市戶籍居民,至少一方持有金堂縣有效居住證);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材料
1.雙方當事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有效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戶籍不在本省或雙方戶籍在本省但非成都市內的內地居民還應提交金堂縣有效居住證);現役軍人應提交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有效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并持軍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4.離婚協議書1份(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信息及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債權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需現場簽名)。
注:
(1)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1份;
(2)屬于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1份;
(3)當事人未落戶的,可憑戶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4)涉及房產歸屬等問題的,需攜帶《房屋產權證》等有關資料。
三、辦理流程
申請初審—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1.申請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申請受理(冷靜期)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雙方各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4.登記(發證)
(1)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特別提示(冷靜期)
1.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