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物權法》中涉及的不動產種類有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野生植物資源,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建筑物。《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涉及的不動產有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森林、林木, 海域。立法中對不動產的分類,并未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在自然屬性區分基礎上,還按照不動產用途、所有權主體進行了區分。本文按照自然屬性對不動產進行介紹和分類。

不動產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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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從地理學角度講,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廣義講的土地還包括海洋等,本文僅指狹義概念下的陸地部分。

從地理學定義看,根據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的不同,土地可以分為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沙漠、地表水等。

2.海域

海域是指包括水上、水下在內的一定海洋區域。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包括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其中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從立法看,海域是一個立體的概念。

3.地下物

(1)礦藏

在《礦產資源法》中還有一個概念是“礦產資源”。礦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種礦物的總稱。礦產資源,又稱礦物資源,是指經地質作用,地殼中的有用礦物富集而成的具有工業利用價值的礦產。兩個概念應指向同一事物,前者側重自然屬性,后者側重經濟社會屬性。如地下水、煤炭、天然氣、石油、有色金屬礦等都屬于礦藏。

(2)地下設施

包括人類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所建造的各類設施,如地鐵,給排水、熱力、燃氣、供電、通訊設施,地下油庫,地下建筑等。

4.地上物

(1)野生植物

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除了作為保護對象的野生植物,其他各類野生植物也屬于不動產。

(2) 農作物

農作物是指農業上栽培的各種植物。主要包括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兩大類,經濟作物包括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花、草、樹木。這里要注意與作為土地類型的森林、草原等的區分,森林、草原是指土地的自然形態,是土地地表與其天然附著物的合稱。而農作物是人類開發利用土地栽培的植物,其與土地相連時屬于不動產,收割分離后則為動產。

(3)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

建筑物主要是指房屋,是指有基礎、墻、頂、門、窗,能夠遮風避雨,供人在內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構筑物是沒有可供人們使用的內部空間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如煙囪、水塔、橋梁、水壩、雕塑、圍墻等。

(4)其他地上設施

如鐵路、公路等設施。

5.土地及海域上下空間

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自然屬性講,土地上方下方空間及物質、海域以上以下空間及物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如礦藏、野生植物資源等要單獨分離外,其他空間和物質都應附屬于土地、海域,不應單獨分離。但是,向上向下應該是有范圍的,向上的太空部分是否已經不能為土地、海域的概念所包含,向下的地幔以下部分是否也不能為土地、海域的概念所包含。太空、太空中的物質以及地幔以下的部分,從自然屬性上應當也屬于不動產,相信隨著人類探索能力的不斷增強,對其進行的法律規范,也會逐步加強和完善。

如何進行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登記需要哪些人前來申請辦理?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要求,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2.辦理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3.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以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4.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什么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四)其他相關事項。

5.不動產統一登記后,辦理不動產權證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時限并不包括公告、權籍調查、補正資料的時間,也就是說,有的不動產登記如果需要公告、權籍調查、補正資料,公告、權籍調查、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30個工作日之內。

6.原先辦的房產證、土地證是否有效?

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依法頒發的房產證、土地證等權利證書繼續有效,在權利發生轉移或變更時,頒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

7.怎樣進行不動產登記?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材料及書面給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完成)。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是什么?

動產和不動產,這兩個看起來很清楚的概念,在實務中往往是一道難解的題目。如:電梯、油氣水井設施或者林木等等,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一直是爭論的焦點。而在動產和不動產涉稅方面,更是大相徑庭。如:銷售或出租動產繳納增值稅,購買方或承租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無進項稅額抵扣。因此,正確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于規范納稅顯得尤其重要。筆者梳理了相關稅務文件,歸納為以下幾點:

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而動產不是土地附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

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于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后是否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不動產的代名詞,即土地附著物,它包括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附著于土地的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