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撫養權變更條件是什么(女孩撫養權變更條件怎么寫)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份,經自由戀愛,女子黃某與男子季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因生活瑣事不斷,兩人經常發生爭吵,2023年2月份,雙方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由男方撫養,女方享有探視權;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因男方在南京務工,每周只能回來一次,小孩平時均由爺爺奶奶照看,臨放暑假時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間,愈發覺得女兒由其照顧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變更撫養權,但遭到對方拒絕。經協商無果后,女方遂以前夫無暇顧及女兒生活起居為由,要求變更監護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以女方主張變更撫養關系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黃某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與被告季某于2023年5月20日辦理登記結婚,一年后生育女兒季小某。2023年2月22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季小某隨被告生活,由被告撫養。2023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原撫養關系是對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孩子基本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的結果,因此,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于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本案中,男方雖然在外務工,但每周仍堅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時由爺爺奶奶妥善照顧,原告主張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證據不足,故對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還需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父母雙方協議離婚后,因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依法對撫養權作出變更的。
司法實踐中,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一般由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協議變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后訴請法院,依法進行司法確認或裁判。另一種是出現法定事由變更,實踐中,離婚時撫養權一旦確定,除非出現下列情形,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撫養權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為身體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等,造成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比如,原撫養一方當事人沾染吸毒、賭博等惡習甚至因違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撫養一方當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產生消極影響的。
第三,八周歲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備撫養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如果孩子明確表示跟隨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后撫養權的。
第四,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因社會現實的復雜性,法律無法一一作出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更小孩撫養權。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