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有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女兒該贍養父母嗎)
俗話說:養兒防老、積谷防饑。為人子女贍養父母自古以來都被認為是一件理所應當的事情。不過,最近聽到一個很有意思的討論:“父母只有成為老年人即年滿60周歲之后才有權要求子女們贍養”。換句話說,在父母沒有年滿60周歲變成老年人時,子女是不是就不需要贍養呢?
針對這一討論,我們請到了普勝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霍鑫然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層面,談談她的看法。
霍鑫然表示,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中似乎可以肯定上述所說的“父母只有成為老年人即年滿60周歲之后才有權要求子女們贍養”,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普勝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霍鑫然表示,通過上述法規,我們可以看到在贍養父母問題上,我國法律對父母年齡大小實際沒有作明確要求。不過,如果父母未滿六十周歲,但確因身體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作為子女應履行贍養義務。
可能還有人會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父母具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其中一個條件,并且子女成年人并具有經濟能力時,才要承擔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
在這里,普勝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霍鑫然特別提醒大家注意,《民法典》說的是只有父母具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其中一個條件,并且成年子女并具有經濟能力時,子女應該給父母支付贍養費,而不是說不具備上述條件就不需要贍養。
此外,贍養父母可不等同于給父母贍養費就足夠了。它還包括子女作為贍養人應該承擔對父母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以及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有任何虐待父母的行為,不管是言語還是行動上(比如:辱罵、冷暴力、在父母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等),同樣是違法的。
父母養育子女成人,提供子女應有的教育環境,我們應該用自己的力量讓父母老有所養、安度晚年。同時,作為一個中國人,贍養父母也是一種道德、一種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責任。作為曾處理過大量婚姻家事糾紛的律所,普勝達提醒大家:對極少數不善待老人、違反贍養義務的行為,不僅社會絕不能容忍,法律也同樣不能容忍,必要時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例如,如果子女拒付贍養費,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子女霸占老人財產,或將老人掃地出門,應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子女虐待、遺棄老人,將受到治安處罰;而虐待、遺棄老人情節惡劣的,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除了上述所說的婚姻家事糾紛外,普勝達律師事務所還擅長處理各類刑事辯護、離婚糾紛、征地拆遷、房產糾紛、繼承糾紛、債權糾紛、合同糾紛、涉外糾紛、常法服務等各類案件,可為大眾提供一站式跨領域法律服務。作為無訟平臺的戰略合作伙伴,普勝達律師事務所是第一家與無訟平臺開展“整所合作模式”的律所。通過無訟提供的科技、數據和平臺資源賦能,普勝達律師事務所將更高效地為客戶分析案件與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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