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離婚冷靜期”再次受到熱議。2023年12月初,民政部發布了《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其中對離婚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即2023年1月1日起登記離婚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環節,一時間“離婚冷靜期”沖上了熱搜話題,有的人擔心“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利于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有的人稱離婚不需要冷靜期,漫長的婚姻就是冷靜期;還有的人認為沖動離婚的原因是沖動結婚,應當設置結婚冷靜期而非離婚冷靜期,等等。最近,許多明星離婚的消息被頻頻爆出,網友們紛紛調侃“趕在‘離婚冷靜期’之前離婚”。為何人們會如此介意“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究竟觸及了人們哪條敏感神經呢?讓我們來分析一下。一、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我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通過條文文義可以反映出以下兩點:

1.“離婚冷靜期”的適用范圍: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訴訟離婚的程序不產生影響。對于存在家暴、賭博等情形或者夫妻雙方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無法達成離婚協議,需要通過訴訟離婚的,不存在“離婚冷靜期”的問題。

2.“離婚冷靜期”的作用方式:通過賦予夫妻雙方單方撤回權來實現──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的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即需要積極作為、主動申請;在上述期限屆滿后的第二個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則視為撤回申請,即消極不作為的單方撤回。由此可見,“離婚冷靜期”實則為60日,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撤回離婚申請。

二、為什么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通過上述分析,“離婚冷靜期”確實給協議離婚設置了一個程序性的限制。為什么國家會作出這樣的立法選擇?近年來離婚率持續攀升,且離婚夫妻年齡偏低、婚齡較短的情況愈加明顯,折射出很多年輕人對配偶包容度低、夫妻磨合不暢,導致沖動離婚、輕率離婚?!半x婚冷靜期”就是為了減少這種沖動離婚、輕率離婚的發生,給婚姻當事人一劑“后悔藥”。而且,“離婚冷靜期”并非我國《民法典》首創,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類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如英國的離婚反省期、法國的離婚考慮期、韓國的離婚熟慮期、美國的離婚等候期等,這說明很多國家在婚姻自由和家庭穩定這兩種價值觀的博弈中有適當的傾斜。同時,我們也不能孤立看待“離婚冷靜期”制度,其背后不只是降低離婚率的考量,或許還有應對人口老齡化、出生率低等人口問題的長遠安排。

三、“離婚冷靜期”真能讓你離不了婚嗎?

許多人對“離婚冷靜期”進行過度解讀,認為該制度使成年人失去了“離婚自由”,其實“離婚冷靜期”與離婚自由并不沖突,我國《民法典》依然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半x婚冷靜期”只是給了離婚夫妻一個緩沖期,是用一個比較溫和的方式對協議離婚進行適當干預,僅僅對沖動離婚的當事人起到一個“冷卻”沖動的作用,對于那種理智型的、經過深思熟慮的離婚,即使有“離婚冷靜期”也不會動搖當事人離婚的決心。就像一篇文章中寫的那樣,“真正決定一個人會不會離婚的,是一個人的決心,如果鐵了心要離,哪怕手續再麻煩,阻礙再多,脫三層皮,都會去離婚。如果一個人并沒有堅決離婚的決心,哪怕民政局上門給你辦離婚手續,你都會假意出差逃避?!绷硗?,協議離婚的關鍵是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協商一致,對于有人擔心的在“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反悔、藏匿、不配合領取離婚證等問題,其根本原因不在于“離婚冷靜期”,而是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沒有真正達成,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沒有形成一致意見,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訴訟離婚來解決。

總之,“離婚冷靜期”已經到來,我們大可不必做過度解讀,如果婚姻真的沒有挽救的可能,分居兩年都能做到又何懼幾十天的冷靜期;如果婚姻還有挽救的可能,那么就在冷靜期里慎重考慮清楚,以免沖動離婚又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