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一)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二)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三)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市民政局辦理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四)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區民政局辦理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第八十九條 補發婚姻登記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九十條 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現役軍人同時持有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記證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當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記證;

(六)當事人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七)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第九十一條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屬實的,視為婚姻登記檔案查證屬實,可不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一)已提交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原婚姻登記證的;

(二)在本市辦理過婚姻登記,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中可以查詢到婚姻登記記錄的;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補領過婚姻登記證,再次補領的。

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有婚姻登記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日期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夫妻雙方委托補領結婚證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時委托一人。

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您可按照要求委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