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遷糾紛走訴訟程序要多久?

1、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不滿意拆遷補償該怎么辦?

實際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要按照以下處理:

首先,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屬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簽訂之后,意味著雙方都要受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時候可能還得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么建議現在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

實踐中,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一般地,要在拆遷補償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還可以從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說,如果是跟開發商因拆遷補償起糾紛的,那么便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不過,即使是跟政府部門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