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盜竊罪案例分析(關于盜竊罪案例最新)
【案情介紹】2023年5月6日7時許,曹某利用知曉黨某手機鎖屏密碼及支付寶支付密碼之便,采用秘密手段,將其中國農業銀行卡內1萬元通過支付寶掃碼支付方式轉至朋友賬戶內盜走。所得贓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日常生活開支。案發后,曹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雙方已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諒解,曹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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