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點: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特點是:

(1)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

(2)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

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