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罰怎么執行的規定(刑罰如何執行)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
深入推進刑罰執行制度改革
清除違法“減假暫”頑瘴痼疾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下稱《意見》)。
減刑、假釋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實現刑罰目的具有重要意義。今年開展的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將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作為六大頑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一段時間以來,減刑、假釋案件過于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材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不少案件審理流于形式,監督缺乏有效手段,導致有的案件關鍵事實未能查清,甚至一些虛假證據得以蒙混過關等問題屢有發生。
為嚴格規范減刑、假釋工作,進一步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兩高兩部”共同制定了《意見》。《意見》的出臺是減刑、假釋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是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繼續深入推進刑罰執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強力整治頑瘴痼疾,努力實現常治長效的重要成果,也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效舉措。
《意見》共20條,從準確把握實質化審理基本要求、嚴格審查實體條件、切實強化案件辦理程序機制、大力加強監督指導及工作保障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工作要求。
《意見》針對如何審查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等現實痛點難點問題,提出要堅持全面依法審查、堅持主客觀改造表現并重、堅持嚴格審查證據材料以及堅持區別對待等四項基本要求,不僅要審查罪犯的客觀改造表現,更要注重審查判斷罪犯主觀上是否真心悔罪。通過綜合考察罪犯原判罪刑、主觀惡性、服刑改造情況等因素,對不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根據情況區別對待,以更好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意見》針對實踐中較難把握、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提出了審查過程中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并明確了具體的審查方法。《意見》還對審查報請假釋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罪犯減刑后實際服刑刑期如何嚴格把握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意見》針對減刑、假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權力運行,著力構建了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有機融合的全方位制約監督體系。強調上級機關要加強對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為有關機關依法辦案提供指引。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出席發布會時表示,《意見》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重要舉措,其頒布意味著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查、辦理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有利于進一步減少和杜絕違規違法“減假暫”頑瘴痼疾問題。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依法規范充分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對刑罰執行機關的計分考核、減刑、假釋案件提請活動,以及審判機關的審理和裁判活動全流程同步監督,緊盯重點環節、重點領域、重點罪犯,及時發現糾正違規違法問題;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審查減刑、假釋案件的實體條件,依法全面準確審查證據,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強化巡回檢察和派駐檢察有機結合,提升檢察監督質效,充分發揮“巡”的優勢和“駐”的便利,糾正違規違法“減假暫”;靈活運用公開聽證等方式,有效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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