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剛剛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往往都約定有試用期,這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適應的一個階段。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可以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看看勞動者是否在以后能夠勝任這份工作。勞動者也可以考察一下用人單位,看看自己是不是適應這份工作,對于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能不能接受。試用期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一個緩沖期,仍然是雙方相互選擇的過程。

1、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時,法律明確規定了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調動工作或者變更工作內容是不能存在二次試用的。試用期的期限介于一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往往需要根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年限來確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年限低于一年的,那么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年限要是超過3年的話,則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也只能是6個月。當然,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用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試用期并不是必須要存在的。

2、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享受正常的待遇和福利,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保證勞動者正常的工作時間和合理的勞動報酬。試用期的勞動報酬一般是試用期過后正常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還不能低于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補足差額。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中,不能單獨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這樣的合同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是對勞動者權利的侵犯。

3、試用期離職要提前多久,不讓走怎么辦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時發現這份工作不適合自己,要在離職的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員提出離職申請,將自己負責的工作交接給對應的人員。但要注意,有些時候用人單位一直拖著不給通過勞動者的離職申請。這種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天履行了自己的通知義務的。那么不管單位是否有審批通過,時間一到均可離職走人。而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離職的時候一次性給勞動者結清,不能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給自己和勞動者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