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并非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依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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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合同解除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

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物質利益;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其他補救措施

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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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賠償損失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