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是什么意思啊(預期違約是什么意思呀)
在民事訴訟中,合同糾紛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其中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更是常見中的常見。通常而言,主張違約責任以實際違約的情形居多,預期違約的情形相對冷門一些,但是預期違約卻仍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方面,它大量存在于商業交易的過程中,是實際違約的晴雨表,也是會損害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因素。那么,什么是預期違約,遇到這種情況應怎么處理?
網友咨詢:
什么是預期違約,遇到這種情況應怎么處理?
律師解答:
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前,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侵犯的是期待債權,即未來的債權。
預期違約有兩種類別,一種是明示違約,一種是默示違約。明示違約有這樣幾個特點:
(1)違約方必須非常明確而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
(2)違約方必須明確地表示在履行期到來以后不履行合同義務;
(3)違約方必須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
(4)明示預期違約無正當理由。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一樣,均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違約責任本身包括了繼續履行的承擔方式,因此當出現預期違約并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時,應當包括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其“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的不履行的”未到期債務,即提前支付。
律師解析:
當對方出現預期違約行為的,守約方不需要先解除合同即可要求支付未到期之債務,理由有三:
第一,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只是對違約行為的分類,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上不應有區別,合同第一百零七條關于違約責任種類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預期違約的情形,其中包括繼續履行的承擔方式,即要求對方提前支付未到期債務。
第二,現行法律中,沒有關于必須先解除合同才能支付未到期債務的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第六十八條均采用“可以”二字。
第三,若必須先解除合同,則必然會加重守約方的維權難度,試想若因未到期的債務比重過小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合同不能解除,從而導致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支付未到期的債務,仍需等待債務到期,則可能將給守約方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這也違背了制定預期違約這一制度的初衷,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也會顯得毫無意義,不利于公平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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