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什么組成(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由())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關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由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由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那么,倉儲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訂立該合同時應履行什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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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訂立該合同時應履行什么原則?
廣東金美律師事務所廖翔律師解答:
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廖翔律師解析:
在訂立倉儲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采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
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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