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訴訟制度實行二審終審制。簡單地說,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上訴到二審,一審法院在接到上訴材料之后,會將當事人的上訴材料遞交給上一級法院,上級法院會進行二次審理判決。這就相當于一個案子法院可以審理兩次,最大程度地保證案件判決的公正性。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民事案件倡導“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所以很多案件最終結果都是調解結案,尤其是民事案件中的離婚糾紛,大量的離婚訴訟會被法院調解結案,調解離婚或者調解不離婚。

那么調解判決書下達之后,當事人還能夠上訴嗎?

答案是不能,因為法院要對案件進行調解,需要先問詢原告被告的意見,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法院才會介入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簽字確認,法院才會對案件調解結案。這個過程和結果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行為。既然是自愿讓法院調解結案,也就不能夠上訴和二審了。

那么對于調解結案的案件,就真的沒辦法翻案了嗎?

也不是。雖然不能上訴了,但是可以找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后悔了,如果對調解結果又發生了爭議,如果找到了新證據新情況,都可以找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前提是符合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只要能拿出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了國家法律,都可以找法院申請提起再審。法院接到申請后,經過審查發現屬實,就可以再審。一般都是初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再審,也有駁回原法院重審的。

最后,作為婚姻家事律師,趙律師著重就婚姻問題提醒一下。

對于不允許離婚的調解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對于允許離婚的調解判決,不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