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一名女子登記結婚后

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自己的“處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二人關系惡化

分居長達一年多婚姻存續期間

丈夫酒后施暴強迫妻子“盡了義務”

丈夫酒后施暴

強迫妻子“盡義務”

2006年10月,被告人孫建軍(化名)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因女方父親為獲得拆遷利益,被害人在其父親的逼迫之下與被告人孫建軍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建軍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絕。之后,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孫建軍至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至孫建軍的暫住處,趁著酒勁,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

兩口子的事

警察憑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后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建軍抓獲。

民警在抓獲被告人的時候,孫建軍的表情十分驚訝,他問民警:是不是抓錯人了?他根本沒有做啥!當他聽說是妻子報的案時,他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兩口子的事,警察管得著嗎?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法院作出準予金某某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判決。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在婚姻存續期間

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

到底是不是強奸?

理論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子發生性關系,都有可能構成強奸罪,當然法律對婚內強奸的認定很謹慎:要綜合婚前基礎、婚后狀況、具體行為等證據分析。如果報道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內強奸的認定標準,構成強奸罪。

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怎么可能!

法院:婚內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

也是強奸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軍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建軍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判決被告人孫建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因為婚內強奸情況復雜,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系的,可以構成強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夫妻一方拒絕性生活,這本身違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既包括不能出軌,也包括盡合理的性生活義務。所以對方如果一直拒絕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對妻子實施婚內強奸

也可能構成強奸罪

法律并未將丈夫排除在

強奸罪的主體之外

刑法規定強奸罪旨在

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

結婚并不能剝奪女性的性自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