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針對加害人正予實施的侵害他人之行為,為保護財產或人身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權要求其停止這種侵害行為。

二、排除妨礙:針對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享有民事權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依法請求侵權人排除這種妨礙、障礙性行為。

三、消除危險:針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行為人之行為形成了潛在的威脅,對比,權利人可請求其采用有效措施來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指就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被侵權人得依法請求侵權人予以返還。

五、恢復原狀:廣義層面指恢復到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狹義層面指修復損害的財產。

六、修理、重作、更換:針對不動產或動產的毀損情況,被侵權人可依法請求侵權人予以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當對方違約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實際履行合同債務。

八、賠償損失:

針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依約履行合同的行為、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時,受損失方有權主張由違約方(或侵權人)以財產進行賠償。

九、支付違約金:當出現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情況時,必須依照約定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給予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不法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影響范圍內,運用補救手段,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復被損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針對民事主體受損的人身權(如姓名權、肖像權等),以及受侵害的財產權,請求實施加害的自然人以禮節或行動賠罪,征得對方的理解和原諒。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