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可以放棄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
詞條學“典”
開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學習《民法典》,邢臺開發區法院推出“詞條學‘典’”專欄,每日轉發一期《民法典》相關的詞條解讀。敬請關注!
第二期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法律規定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確認了其民事主體地位。
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其與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條件。自然人不同于法人、非法人組織,其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并非同步。也就是說,自然人雖然都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由于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等的限制,不一定都有民事行為能力。
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或者主要場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其長期居住、較為固定的居所。法人住所即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自然人住所對婚姻登記、宣告失蹤或死亡、債務履行、司法管轄與送達等有重要意義;法人住所對其涉及的合同履行地、仲裁訴訟管轄地、破產清算地等有重要意義。
監護
監護是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監護制度是我國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特殊監護類型
為與一般情形下監護人確立的途徑相區別,筆者特將一些較為特殊的監護人確立方式匯總,統稱特殊監護,具體包括遺囑指定監護、協議確定監護、公職監護、意定監護。規定這些監護制度,有助于補充一般監護規定在特定方面的不足,完善我國的監護制度體系,構建起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較為全面的監護體系。
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的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一項制度。設立宣告失蹤制度,旨在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及其應履行的義務無法及時履行的不確定狀態,進而保護失蹤人與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民事制度。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會造成與其相關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通過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時了解下落不明人與他人的人身關系及財產關系,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兩戶”
所謂的“兩戶”,指我們常說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為表述簡練,特將二者簡稱為“兩戶”。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多年來,其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擴大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兩戶”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主體,但其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相比相差更多,不具有組織性即其中的最大區別點。為此,立法者再三斟酌,將二者作為自然人章的一節單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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