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自行清算嗎(公司可以自行清算嗎現在)
聽赫律師說,不同于自然人,其民事權利能力與其年齡、精神狀態息息相關,作為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權利能力始于設立,終于注銷。
公司解散有三種方式:自行解散、強制解散、司法判決解散。
自行解散:股東會自己召集開會,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就可以實現自行解散。
強制解散: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公司解散,這種情況在我國入世之后實務中就比較少了。
司法解散,這是今天分享的重點,持有10%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請求。所以不是誰都能提起公司的解散之訴,而且原因只能是“公司經營管理困難”,需要說明的是“公司經營管理困難”≠“公司經營困難”,也就是說不是公司不掙錢,而是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僵局,具體是指:(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不召開股東會;(2)股東會持續兩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
解散和清算不能一塊提,因為解散不一定意味著一定要清算,清算是解散的下一步程序。法院對解散之訴很重視調解,調解的目標是打破公司經營管理的僵局,所以可以讓提起訴訟的股東離開公司,比如協商股份轉讓、協商公司分立、協商公司減資等,這樣公司就可以繼續經營,畢竟公司的“生死”與保障就業、維護穩定等關系密切,這也是在破產法中比較重視“重整”程序的原因。
公司確定解散之后,就該進入清算程序了,清算主要目的是清理公司的殘值,核算殘值的分配方案。清算有兩種方式: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自行清算對應的是自行解散,是在相對融洽的氛圍下進行的,清算組將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如果是指定清算,那清算組需要將清算方案報法院確認。另外,清算過程中有三個禁止行為:禁止開展新業務、禁止對特定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禁止違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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