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煒等4人勞動爭議訴訟案坐贏惜敗

一、概要

(一)案件標的

本案例,為浦煒等4人訴大眾保險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銷售公司”)勞動爭議案,共計標的近27萬元,其中浦煒13.5108萬元、朱秋照5萬元、劉麗彬3萬元、洪艷5萬元。大眾銷售公司代理人不肖仁權先生(現為安致勤律所主任)。

(二)客觀事實

1、勞動者表述的客觀事實

(1)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關系。2023年10月起, 大眾銷售公司先后聘請浦煒、朱秋照、劉麗彬、洪艷等4人為其從事籌建無錫營業部的籌建工作,雙方在籌建過程中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浦煒等4人付大眾銷售公司出了勞動,大眾銷售公司也接受了他們的勞動成果。

(2)單位未依合法程序安排勞動者工作或解除勞動關系。2023年4月,大眾銷售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籌建無錫營業部,但未另行安排浦煒等4人的工作,也未正式或書面通知解除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3)單位未支付任何勞動報酬。大眾銷售公司在整個籌建過程中,從未支付他們任何勞動報酬。

(4)單位尚欠勞動者墊付的籌建費用。大眾銷售公司在籌建過程的后期,支付了烳煒因籌建時墊付的裝修職場、鋪設電話線、網線等支出的部分費用,但還有約9000多元費用未支付。

2、案外有關人員表述的客觀事實

經案外了解,涉及無錫營業部籌建的有關人員表示:

(1)單位事實上聘請了浦煒等人從事籌建工作。也說是說,大眾銷售公司在籌建無錫營業部時,確實聘請了烳煒等無錫當地人氏共4人從事籌建工作,其中浦煒為籌建負責人,其他3人分別負責籌建期間的綜合內勤、培訓主管、出單員等相關工作。

(2)單位事實上欠付籌建人員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大眾銷售公司事實上與烳煒等籌建人員約定了每月的薪酬標準和崗位職責,也確實欠付籌建人員的勞動報酬且一直未支付任何勞動報酬。

(3)單位事實上尚欠籌建人員墊付的部分費用。也就是說,勞動者主張的大眾銷售公司還欠付他們在籌建時所發生的約9000多元的費用,是客觀事實。

(4)單位事實上未依法律程序另行安排勞動工作或解除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大眾銷售公司決定終止營業后,確實未依照法律程序另行安排烳煒等人從事其他工作,也未正式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籌建時存在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

(三)可期的案件結果:從本案的客觀事實看,浦煒等4人本應該勝訴,而大眾銷售公司本應該敗訴。也正是基于這個可期的判斷,浦煒等4人于2023年7月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敗訴后又提起勞動訴訟,在勞動訴訟敗訴后又提起上訴。但是本案的法律事實卻讓本該鐵定勝訴的案情出現了云譎波詭的逆轉。最終,法庭庭審時查明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反,依據法理法庭以法律事實裁判原告敗訴。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

1、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截然相反,這在判決時該如何認定。也就是說,大眾銷售公司實際上確實與浦煒等4人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2、原告向法庭提交近30份證據,包括提交的招聘審批表、保險營銷員合同、營業部負責人崗位聘任協議、審計工作底稿、大眾銷售公司員工書寫的無錫籌建費用說明書、新裝修的職場照片、參加大眾銷售公司安排的培訓照片、大眾銷售公司無錫營業部的年度預算表、大眾銷售公司股東決定、上班簽到表、銷售業務的清單以及雙方往來的眾多郵件,這些眾多的證據材料是否具備證據力,是否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

3、浦煒否認大眾銷售公司提交的《工作了結說明書》《面試及保險代理營銷員合同事項確認》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對此關鍵證據該如何查明與認定。

三、本案勝敗轉換的關鍵

1、原告方未牢牢把握先手,導致未能有效地將客觀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這是本案最為關鍵的勝負手。主要反映在起訴前的證據收集和準備工作不充分,有些關鍵證據未能在起訴前及時收集或保全,待起訴“打草驚蛇”后再收集就為時已晚。這最終為此后的庭審中原告沒有任何一個證據能夠直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從而為敗訴埋下了“伏筆”。

2、原告對證據篩選不嚴,過多的證據瑕疵反而給自己造成了較大的殺傷力。這是本案較為關鍵的勝負手之一。原告在組織證據時審核把關不嚴格,把有證據力、無證據力和有相反證據力的證據不加清分,全部“金沙俱上”地提交給法庭,其結果無異于等同向被對方輸送了大量反過來殺傷自己的“炮彈”,形同自殺。庭審時被被告質證的結果就是:沒有任何一個證據能夠直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有證據加在一起都無法形成一個證據鏈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是原告代理人對保險經營管理的運作不熟悉所致,難以根據行業的特點去收集證據、收集什么證據、怎么收集證據,同時難以從行業的特點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甄別。

3、被告極大地挖掘了原告的瑕疵,為已所用。被告較好地利用了原告提交的證據瑕疵,將這些瑕疵為已所用,以揭露原告證據的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等重大瑕疵,達到極大地打擊原告,為被告爭取勝勢的目的。同時,被告在雙方交往的過程中,特別是后期終止營業的善后處理中,較好地為自己日后可能產生的勞動糾紛設置了“防火墻”,如《工作了結說明書》、《面試及保險代理營銷員合同事項確認》、未及時在浦煒單方面簽字的勞動合同上簽章以及發送給浦煒的郵件均沒有直接涉及雙方勞動關系的定性問題,這些都為整個訴訟打了一個提前量。

4、被告善于“亡羊補牢”,精于在被動中逐漸掌握主動。由于原告的“打草驚蛇”,為被告案發后“補證據”爭取了時間。所謂“補證據”,就是本來沒有證據,但通過一定的“技術”處理就可以單方面“制造”出證據。這種看似有違常理的證據,并不屬于法律上純粹意義上的“假證據”,更無法認定其為假證據。準確地說,這是一種可以“事后補”的證據,即非經證據保全等措施是難以查實其“事后補”的身份。正因如此,使被告逐步由被動到主動,看似敗局已定,卻在推動云譎波詭中將局勢徹底翻轉。這正是本案的根本,也是本案精華之所在。

四、判決結果

仲裁階段:朱秋照、劉麗彬的仲裁請求被全部駁回,浦煒、洪艷因超過仲裁審限,向仲裁庭申請終結仲裁程序。

勞動訴訟一審階段:一審判決駁回朱秋照、劉麗彬、洪艷3人全部訴求。一審判決大眾銷售公司以無錫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浦煒2023年1-6月工資共8880元,并支付從2023年2月-6月未簽訂勞動二倍工資的差額7400元。

勞動訴訟二審階段:朱秋照、劉麗彬、洪艷3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開庭審理,3人決定撤訴。

浦煒、大眾銷售公司均提起上訴。浦煒申請就大眾銷售公司提交的新證據的簽名筆跡進行鑒定。二審法庭根據鑒定結果對一審判決結果進行了改判,駁回了浦煒的全部訴訟請求,大眾銷售公司完全贏得這場訴訟。

最終,本該勝訴的浦煒等4人,由于訴訟技巧等方面的原因導致敗訴,而本該敗訴的大眾銷售公司卻不費一槍一彈地完勝,訴訟的技戰術對判決結果的影響作用足見一斑。

備注:客觀事實是不依賴人們的認識的事實真相,法律事實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證據證明了的案件事實。有時法律真實幾乎等同于客觀真實,但有時候又與客觀真實完全相悖。有證據支撐的事實才叫法律事實,法院采信的必須是法律事實。

肖仁權主任

教育背景:湖南大學法學專業

業務領域:房地產與建設工程、資本市場與證券、銀行與保險。

訴訟特點:具備綜合法律服務能力,屬于“全能型”訴手。擅于“五分鐘識勝負”,即在受閱案卷后的五分鐘內識別并決定案件的勝負走向,提前對案情及其走向做出準確分析,謀劃于他方未覺之時,行動于他人未動之際,屢創奇效;敢于在訴訟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運用到極致,將處于危急的案情化險為夷。

經典案例:2023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鐘的抗辯,將近億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理賠訴訟案發回重審,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公司一審敗訴后贏得了重大轉機。

訴訟特長:善于將訴訟的技能技巧發揮到淋漓盡致,精于化訴訟的陳規俗套為“鬼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經意處破解案件的瓶頸,實現當事人的合理預期。

工作經歷:成長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基層一線,歷經保險公司各層級經營管理,直至保險公司總部法律總監崗位。在長期從事保險和各類法律事務及訴訟經歷中,積累了豐富的法學理論和訴訟實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