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戶區被征收人首次購買改造安置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證明家庭成員情況。并根據納稅人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證明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符合享受減征契稅政策的條件。

(二)承諾方式: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時,應申請或授權相關部門查詢家庭成員信息和家庭住房情況,具備查詢條件的,稅務機關取得相關部門傳遞的信息;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的,納稅人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根據具體情形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

2.涉嫌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3.對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處罰的同時,在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稅務文書中記載虛假承諾事實,以上述文書為依據,認定虛假承諾行為;

4.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人承諾

本人 (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就辦理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對家庭成員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家庭成員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上述信息真實、準確。

(二)( £ 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購買位于 房產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1.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2.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3.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4.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5.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6.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實、準確。

(三)已知曉本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四)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上述承諾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納稅人: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

“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資質。

(二)承諾方式:納稅人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承諾將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6個月)取得辦學許可證。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承諾辦理該業務,并要求納稅人在承諾的期限內補充提供辦學許可證。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根據具體情形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

2.涉嫌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3.對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處罰的同時,在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稅務文書中記載虛假承諾事實,以上述文書為依據,認定虛假承諾行為;

4.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將于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并提交稅務機關。

(二)已知曉本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上述承諾是本單位(個人)真實意思表示。

納稅人:

(蓋章)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需提供的

“分支機構審計報告”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在辦理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根據審計報告載明的有關情況,證明納稅人已準確申報境外稅收抵免金額。

(二)承諾方式:納稅人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根據具體情形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

2.涉嫌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3.對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處罰的同時,在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稅務文書中記載虛假承諾事實,以上述文書為依據,認定虛假承諾行為;

4.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就辦理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申報境外稅收抵免金額 元(人民幣),該金額真實、準確。有關審計報告自行留存,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核查。

(二)已知曉本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上述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

納稅人:

(蓋章)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稅收饒讓抵免需提供的“企業在境外享受

稅收優惠政策的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饒讓抵免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證明或披露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審計報告,根據上述材料載明的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證明納稅人已準確申報境外稅收抵免金額。

(二)承諾方式:納稅人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不再要求提供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證明或披露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審計報告。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根據具體情形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

2.涉嫌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3.對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處罰的同時,在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稅務文書中記載虛假承諾事實,以上述文書為依據,認定虛假承諾行為;

4.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就辦理申報享受稅收饒讓抵免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申報境外稅收抵免金額 元(人民幣),該金額真實、準確。有關證明或審計報告自行留存,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核查。

(二)已知曉本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上述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

納稅人:

(蓋章)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

需提供的“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證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中涉及的股權變更事項,以及該變更事項已由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核準。

(二)承諾方式:納稅人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不再要求提供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根據具體情形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

2.涉嫌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3.對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處罰的同時,在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稅務文書中記載虛假承諾事實,以上述文書為依據,認定虛假承諾行為;

4.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就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于 年 月 日完成股權變更,股權轉讓標的 ,金額 ,受讓方為 。該變更事項已由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核準。以上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知曉本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上述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

納稅人:

(蓋章)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