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同一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案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審判實際中認定重復起訴的條件,但鑒于當事人提起后訴時往往通過刻意變換要素而規避重復起訴認定的條件,司法實踐中應進行實質審查。

第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當事人相同,不受當事人在前訴與后訴中的訴訟地位的影響,即使前后訴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原告數量變化而被告不變、被告數量變化而原告不變、第三人有變化等情況,均不改變訴訟當事人的一致性。因為在一方當事人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數量增減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并沒有改變。另外,權利繼承等導致的當事人變化也屬于當事人相同。故此處的當事人相同應當是指前后訴的當事人實質相同。

第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霸V訟標的”是原告在訴訟上所為一定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也即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民事訴訟中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不同。故具體判斷某一案件的訴訟標的,應以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應以請求裁判的事項而定。

第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在訴訟標的基礎上訴訟主張的具體化。除了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也可以作為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例如,前訴中判決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無效,后訴中甲又請求乙按照合同內容繼續履行。雖然原告兩次起訴的訴訟請求不相同,但是后訴的訴訟請求在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因此應當將后訴認定為重復起訴。故要審查后訴是否以否定前訴生效裁判的結果為目的,如有此目的,不論采用何種形式起訴,均應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起訴,以維護前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另外,在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以新的事實為由再次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當事人主張的新的事實不成立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