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怎么處罰會有案底嗎(犯罪中止怎么處罰)
一、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6日23時許,上訴人羅某某在與被害人成某甲共同居住的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西聯一出租屋內,因感情糾紛與成某甲發生爭吵。后羅某某將屋內用膠瓶裝盛的汽油淋在被害人成某甲身體上,并點燃打火機,致成某甲身上的汽油點燃,羅某某及其兒子羅某丙馬上參與撲救,成某甲被燒傷經送醫院救治后回家鄉繼續醫治,后于同年4月10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成某甲符合全身多處大面積燒燙傷后,繼發創傷性合并感染性休克,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處理意見
上訴人羅某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身上著火后羅某某協助撲火,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的犯罪,且被害人兒子等人對羅某某表示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經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關于犯罪中止的評析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據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與中止行為的特征就成為表里關系,論述了中止行為本身的成立條件,也就說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或成立條件。
1.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未遂的重要區別。不過,從犯罪的實質考慮,一般沒有必要處罰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霸诜缸镞^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于犯罪過程中,已經是犯罪行為;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結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因而具有變更的可能性;犯罪預備、未遂、既遂都是一種結局狀態,行為呈現結局狀態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使既遂標準提前),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圍。
2.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本案中,羅某某已經實施了故意傷害成某甲的犯罪行為,雖然羅某某在看到成某甲被燒后馬上采取措施撲滅火,但其行為并未防止成某甲死亡的犯罪結果發生,故羅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不屬于犯罪中止。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成某甲是全身大面積燒燙傷繼發創傷性合并感染性休克,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而成某甲大面積燒傷是羅某某的犯罪行為所致,羅某某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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