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甲方(反擔保方):

甲方一:

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二:

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乙方(擔保方):

定代表人:

地址:

鑒于:

根據債務人 與乙方簽訂的 號的《委托擔保合同》約定,乙方為債務人向債權人 申請貸款提供擔保,并與債權人簽訂 號的《保證合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證反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1 《貸款合同》是指乙方所擔保的由貸款銀行與主債務人之間擬/已簽訂的編號為( )號合同。

1.2 《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及《保證合同》中定義與解釋均適合用本合同。

1.3 本合同所指的“債務”系因《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所產生之債務,即主債務人未履行貸款合同約定的按期還貸義務,或因主債務人逾期由乙方代償及支付貸款銀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所生之債務。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一切款項。

1.4 本合同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不因其所擔保《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1.5 當援引合同、《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的前述合同。

1.6 本合同所稱嚴重違約行為是指:轉移抵押物、偽造、編造財產憑證等資信材料;隱瞞或有負債數額巨大、重大未決訴訟、企業破產、抵押物、質權存在的權利瑕疵等事實行為。

第二條 貸款種類、金額、利率及期限

2.1 貸款種類:

2.2 貸款本金: 萬元(大寫人民幣 元正)

2.3 貸款利率 ;

2.4貸款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體期限以《貸款合同》為準)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對債權人因《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及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清償上述債務。甲方為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均對債務人的所有債務都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期限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項下債務人對乙方所負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五條 反擔保范圍

債務人依照《委托擔保合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應履行的全部債務,乙方依照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或已經履行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的費用。乙方實現反擔保債權的費用以及乙方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一切費用等。

第六條 通知義務

甲方為法人機構的,甲方的保證責任不因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性質、名稱及財力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任何單位簽訂協議或文件等原因而免責。甲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消,甲方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乙方,并辦理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義務由變更機構或清算機構承擔的手續。如甲方隱瞞本企業出現變更、清算等重大情節或未經通知義務,則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關人員責任的權利。甲方為自然人的,甲方的保證責任不因姓名、婚姻家庭、家族企業破產、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等原因而免除。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清償債務,乙方有權行使一切經濟手段要求甲方履行反擔保責任,并按擔保總額的20%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7.2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后機構或清算機構按保證總額的20%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7.3 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在支付違約金以外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實現債權:

8.1 依照原貸款合同需提前履行,但主債務人不清償債務;

8.2 主債務人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8.3 貸款合同履行期間主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情況。

第九條 甲方聲明

甲方為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特做出如下聲明:

9.1 須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只要接到債權人、乙方提交的主債務人未及時、足額的履行還款義務通知,即使代償的義務乙方尚未全部完成,甲方均無條件履行反擔保義務,本反擔保保證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9.2 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進行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真實意思表示。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標的涉及甲方擁有的包括不限于現金、銀行存款、購買的國債及保險、所持有的股權、投資物業等,甲方現在或將來均不以任何理由對司法管轄、審判或支付令、強制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第十條 爭議、管轄和放棄豁免

10.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 、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債務,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甲、乙雙方共同約定對本協議辦理公證,該公證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費用由甲方負擔。

10.3 乙方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甲方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10.4 如乙方選擇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撤消公證債權的文書,或甲方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通知

11.1 本合同約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達受送達方住所時生效。

地址確認: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現各方確認,上地址為確定地址,各方文件傳遞到達上述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

11.2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作被送達:

11.2.1 如系信函方式,則為掛號發出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

11.2.2 如系傳真方式,則為傳送之日;

11.2.3 如系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其中一個或幾個保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簽字、蓋章或保證無效不影響其他保證人保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方、乙方、公證機關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按需制備。

甲方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甲方二: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