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在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例如:甲拖欠乙的借款,乙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而甲作為敗訴方如果在判決生效后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乙作為勝訴方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那么甲則被稱為被執行人。

而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會被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從近年來國家層面曝光的案例看,失信被執行人不光影響自己,而且影響家庭及生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老賴自己受限(包括名下房產及財產等);

二、老賴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

三、老賴子女考大學可能被拒絕錄取;

四、老賴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

五、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

六、老賴的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

當今社會,信用是一種人生約束;信用是一種人生財富;信用是一種人生榮譽。失信意味著透支了自己的信譽,一旦失信,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