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上海剛剛參加工作的

年輕人來說

租房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人人都希望找到一個離公司近

環境好、生活便利的房子

不過能滿足這些條件的房源并不多

即便有,房租也不便宜

……

上海推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簡稱保租房

也許就能解決年輕人的租房痛點

(相關鏈接:上海保障性住房又添新成員!價格比市場價低、可以不斷續租,保租房哪些人可申請?)

今天,《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發布,試行期兩年,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準入條件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在上海合法就業且住房困難的在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區域范圍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確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根據本人和配偶、子女擁有產權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況核定。

計算住房建筑面積的區域范圍結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位于浦西7個中心城區、浦東新區(外環以內)的,申請家庭位于浦西7個中心城區、浦東新區(外環以內)的住房應計算住房建筑面積。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位于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奉賢區、崇明區、浦東新區(外環以外)的,申請家庭位于項目所在區的住房應計算住房建筑面積。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位于五個新城范圍內的,計算住房建筑面積的區域范圍可結合新城發展和職住平衡需要進一步優化;具體由項目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房屋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面向全市公開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投入供應超過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適當調整計算住房建筑面積的區域范圍;具體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房屋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出租單位可以在上述基本準入條件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細化和增加準入條件。產業園區、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優先或定向供應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單位應將制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配租規則

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配租,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一般按照以下兩個階段實施:

(一)集中配租階段。項目達到供應條件后,出租單位發布公告,啟動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間應優先保障在上海無房且符合其他準入條件的對象。

(二)常態化配租階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實行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

配租期間,項目全部或部分戶型房源滿租的,應實行輪候配租,按戶型建立輪候名冊,并優先保障在上海無房且符合其他準入條件的對象。

出租單位應根據上述原則,制定項目配租的具體規則,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出租單位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挑客拒租。

供應標準

三人以下家庭和單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戶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戶型。根據供需匹配情況,出租單位也可以將多居室戶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申請材料

申請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人員應向出租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入住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聘用協議、錄用通知、自主創業的工商登記)等證明合法就業的資料;

(三)在上海擁有產權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個工作日內的《本市房屋查詢結果證明》(可通過本市“一網通辦”門戶網站或“隨申辦”APP“我的不動產”在線查詢服務獲取);在上海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四)出租單位根據準入條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中,根據“兩個免于提交”的原則,能夠通過大數據手段獲取的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由用人單位整體租賃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材料可以適當簡化,具體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出租單位應按照準入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入住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住房情況提交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核查,區住房保障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結果。對審核未通過的申請入住人員,出租單位不予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價格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一房一價)由出租單位制定,初次定價和調價應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

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價前,出租單位應委托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對項目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評估結果有疑議的,可另行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并對評估結果予以確認;出租單位對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評估結果有疑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出租單位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以按年度調整;價格調增的,調增幅度應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門監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于5%。

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在前款規定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并相應建立隨租賃年限增加的租賃價格累進機制和管理規則。

市房屋管理部門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初次定價和調價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估價機構租金評估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責令整改糾正。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出租單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強制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用。出租單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由承租人自愿選擇并支付相應費用。

租賃期限

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長不超過3年,鼓勵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2年或3年期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員經重新審核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租;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退出。

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相關的配套細則

今天發布

那么怎么樣的租賃住房項目

才算保障性租賃住房呢?

《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

對此予以明確

(上下滑動查看詳情↓)

怎樣的既有項目

可以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辦法》明確,既有租賃住房項目指《辦法》實施前經過合規審批已經建成或在建(含正在辦理建設工程手續)的租賃住房項目。

對既有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交申請材料和審核的重點,是項目已經合規審批作為居住類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一般項目應提交載明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類型的不動產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建類項目應提交項目已由區政府同意納管為租賃住房的認定文件及區政府組織區相關部門聯合驗收的通過意見。

項目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此外,市、區房屋管理部門已認定的單位租賃房,直接納管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再另行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手續。

怎樣的新實施項目

可以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新實施項目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區分一般認定程序和簡易認定程序。

一般認定程序實行先聯合認定、后供地用地。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申請項目認定。區房屋管理部門初審后,提交區人民政府(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區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等相關部門結合區域總體規劃、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計劃、項目地塊的現狀條件等統籌研究、聯合認定;同意項目實施的,由區房屋管理部門以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簡易認定程序適用于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包括按照統籌平衡方案集中配建項目)以及土地出讓合同已約定建設內容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租賃住房的新建項目,實行先供地、后簡易認定。建設單位可直接憑土地出讓合同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申請項目認定,區房屋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以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此外,改建類項目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特殊類型,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規定辦理項目認定。

《辦法》還對新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戶型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70平方米以下戶型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住房建筑面積的比例,應不低于70%。

財稅、水電氣對“保租房”有何支持政策

《辦法》明確,非居住用地上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區房屋管理部門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交相關項目的認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新建類項目)、區政府組織區相關部門聯合驗收的通過意見(改建類項目),市房屋管理部門匯總后,將相關項目名單和認定書統一發送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和相關公用事業單位落實財稅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對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非居住用地上項目,市房屋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和相關公用事業單位終止財稅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