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及有無前科或者行政處罰;

⑵案件發生的原因,犯罪的動機、目的及起意、策劃過程,實施誣陷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及造成的結果;

⑶編造被害人“犯罪事實”及“事實”的內容、細節及故意誘騙、蒙騙他人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告發被害人“違法犯罪事實”的經過;

⑷偽造陷害被害人的“犯罪現場”,偽造證明被害人“犯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的具體情況;

⑸作案工具的來源、數量、特征、下落,告發的方式、手段,向何機關(單位)告發;

⑹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組織、預謀、策劃過程以及分工、各自作用情況。

2.被害人陳述:

⑴與犯罪嫌疑人的平時關系,有無矛盾,是否實施過犯罪嫌疑人告發的違法犯罪行為;

⑵何時、何地、何原因被何司法機關或單位談話、詢問、訊問;

⑶被立案、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強制措施的種類、被羈押地點和持續時間,被提起公訴、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接受審判及判決結果;被送往何地服刑、勞動改造、勞動教養情況

⑷向黨委、人大、上級司法機關、信訪等有關部門申訴的時間、次數、結果等;

3.證人證言:

(1)知情證人關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誣告陷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舉動及被誣陷人不在捏造的犯罪現場或不具有作案時間等情況證言;

(2)被犯罪嫌疑人誘騙、蒙騙、利用的告發人關于其被蒙騙經過、詳細內容、相關證據、告發情況的證言;

(3)接受報案的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關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希望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證言;

(4)被害人家屬、搶救被害人的醫務人員關于被害人因為誣告陷害而自殺、自殘、精神失常等方面的證言。

4.書證、物證:

⑴接受報案的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的舉報、控告記錄、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⑵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如偽造的醫療診斷、書信、日記、賬單以及虛假的證人證言等書面材料;

⑶反映犯罪嫌疑人實施誣陷行為的起因、目的等情況的相關書信、日記等,犯罪嫌疑人告發被害人時所提供的“物證”,如兇器、衣物等;

⑷犯罪嫌疑人制作揭發、檢舉材料所使用的工具等;

⑸被害人的申訴材料,反映誣陷行為造成的后果的書證包括立案決定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有關單位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等;

⑹被害人的病歷、診斷書、死亡證明等,證實被害人因為誣告陷害自殺、自殘等方面的書證。

5.勘查檢驗筆錄、辨認筆錄:

⑴反映犯罪嫌疑人告發的確有犯罪發生的犯罪現場或犯罪嫌疑人偽造的“犯罪現場”等情況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⑵反映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特征、傷情等的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

⑶被害人、目擊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或物證的筆錄;

(4)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告發的確有犯罪發生的犯罪現或行為人偽造的“犯罪現場”筆錄;

6.鑒定意見:

(1)對行為人告發的確有犯罪發生的犯罪現場或行為人偽造的“犯罪現場”遺留的指紋、腳印等進行的痕跡鑒定意見;

(2)反映有關書證上字跡、印鑒是否是行為人或被害人遺留文檢鑒定意見;

⑶對行為人告發的確有犯罪發生的犯罪現場或行為人偽造的“犯罪現場”遺留的血衣、血跡、毛發等進行的血型、DNA 鑒定意見;

⑷反映被害人因為誣告陷害而自殺、自殘、精神失常等的傷殘鑒定意見、法醫鑒定意見、精神病鑒定等。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包括錄音、錄像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