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再審申請人河南通用醫藥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醫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許昌市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許昌二院)、許昌口腔醫院(以下簡稱口腔醫院)、許昌兒童醫院(以下簡稱兒童醫院)及一審被告許昌市立醫院(以下簡稱市立醫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豫民終134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人主張

通用醫藥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突破合同相對性,錯誤免除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返還保證金義務。通用醫藥公司與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市立醫院共同簽訂的《藥品采購配送協議》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2000萬元保證金的收取與返還均是市立醫院、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共同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在合同實際履行中,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未向通用醫藥公司采購藥品,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不應在合同解除后免除返還保證金的義務。

二審判決在已經查明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負有返還保證金義務的前提下,不但不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反而免除其返還保證金責任,不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可能導致通用醫藥公司的債權無法得到受償。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通用醫藥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藥品采購配送協議》雖然約定由通用醫藥公司為市立醫院、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獨家供貨以及通用醫藥公司向四家醫院支付2000萬元保證金用于保證所配送藥品的質量,但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僅有市立醫院從通用醫藥公司采購藥品,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并未向通用醫藥公司采購藥品。

通用醫藥公司未舉證證明曾督促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繼續采購或就此進行協商,亦未在二審上訴請求中明確要求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承擔違約責任。案涉2000萬元保證金實際僅用于市立醫院所采購藥品的質量保證,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并未就該保證金受益;且該2000萬元保證金匯入市立醫院賬戶,許昌二院、口腔醫院、兒童醫院并未實際取得、占用該保證金。二審判決由市立醫院返還通用醫藥公司2000萬元保證金,并無不當。

裁判結果

綜上,通用醫藥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河南通用醫藥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