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4]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此復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5]民二他字第3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實務觀點

作者:李祥德 來源:人民法院報原標題:沒有還款時間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對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批復,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根據不同的案情作出認定和判決,不能一概而論,應注意區分和掌握。

第一,此批復的前提條件是供需雙方當事人原來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貨后又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需方書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又無訴訟時效再次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如果涉案案情與此批復相一致,債權人在收到欠條之次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方為不超過訴訟時效,才能獲得勝訴權;否則,超過兩年起訴,一旦債務人提起訴訟時效抗辯,就不能獲得勝訴權。

第二,如果供需雙方在交易時,并沒有書面或者口頭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貨后只給付部分貨款,經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就不能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只能認定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發生后,雙方同意不立即清結貨款,而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因為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即出賣人在履行交貨義務后,有向買受人收取貨款的權利;買受人獲得貨物權利后,有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義務。而買受人向出賣人出具欠條的行為是單務合同,即出賣人只有收款的權利,買受人只有付款的義務。由于欠款條未明確還款時間,但根據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規定和欠債還錢的公序良俗,債務人有隨時履行還款的義務,債權人也有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的權利。“隨時”二字的含義,可以理解為三、五幾日,三、五幾月,三、五幾年或者十年八年都可以。只有當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權利,而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還債義務之時,才是債權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時。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債權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而債務人以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已超過書寫時間兩年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屬于這種情況的,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關于從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認定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判決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欠款。

相關案例

(2023)青民再73號

關于利民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經查,2023年底,趙迎新無法按期支付磚款,向利民公司出具欠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利民公司無證據證明在趙迎新出具欠條后,向趙迎新、靳秦衛主張過債權,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利民公司收到欠條次日開始起算。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五條“本解釋自2023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之規定,利民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至2023年10月27日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7月23日施行后,本案已在二審審理階段,故本案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靳秦衛此項主張成立,應予支持。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之規定,本案中,僅靳秦衛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趙迎新自一審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屬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故靳秦衛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當然適用于趙迎新。

(2023)內民申2311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叢桂香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中,高永啟對兩張欠條、一張借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亦認可曾向叢桂香賒購貨物及借款的事實,高永啟主張三張憑證所涉款項已經償還完畢,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其對于欠款憑證仍由叢桂香持有的事實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高永啟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兩張欠條及一張借條均未約定履行期限,叢桂香可隨時向高永啟主張權利。高永啟再審稱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之規定計算訴訟時效,因該批復形成時間為1994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形成時間為2008年,因此,二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判令高永啟向叢桂香承擔償還責任并無不當。因叢桂香沒有證據證實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二審法院以叢桂香起訴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并無不當。綜上,高永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2023)閩民申155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載明:“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本案中,李勇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每月銷售的次月3日內付款,但未得到恒祥公司認可,缺乏證據支持,本案不存在“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且本案系由恒祥公司向李勇出具對賬單,由李勇確認核對后簽章,并非需方經供方同意出具欠款條,故本案不符合適用上述批復的條件,原審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本案恒祥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

(2023)吉民申1854號

關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石玉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關于:“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的規定,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該批復以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為前提,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不適用該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石玉厚向楊登地借款未約定還款日期,故訴訟時效應從楊登地主張權利之時起計算,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