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在其中要求了危險駕駛罪(酒駕)的刑事處分定罪量刑力度,在第3項明文規定了“針對劇情顯著輕度危害不大的,不予以判罪懲罰;違法犯罪劇情輕度不用刑事追究的,可以免于刑事處分”。

原文:

該要求是自醉駕入刑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初次以法律條文的方式要求了酒駕可以不予以判罪懲罰或是免于刑事處分,這也就代表著駕駛人員酒后駕車身體內酒精濃度即使做到了規范的醉駕標準,劇情顯著輕度的依然可以不予以判罪懲罰或是免于刑事處分,而劇情顯著輕度自然包含身體內酒精濃度沒有太過高過醉駕標準、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沒有阻攔查驗、認罪態度好這些情況。

醉駕案子審理有4個規范,包含依據酒駕工作人員血夜中酒精濃度的不一樣情況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從重處罰劇情每提升一個增加15日下列酷刑、不適合判緩的情況,及其罰款實際金額的規范等。

從內容看來,審理參照僅是人民法院從量刑規范化的視角,對酒駕案子的一審人民法院給與審理定罪量刑參照建議。殊不知,自打《刑法修正案(八)》加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活動中針對劇情輕度不用刑事追究的適用法律存有比較大異議,審理參照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與引導。

實際上,早在上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頒布了酒駕案子的全新要求,可以總結出六種種類歸屬于劇情較為輕度,包含移動停車位型、救護患者型、入睡歇息型、隔時酒駕型、并未駛離型、被酒駕追尾事故型。

下列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一部分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有關普遍違法犯罪的定罪量刑實施意見(二)(實施)

為大力開展量刑規范化改革創新,進一步擴張量刑規范化范疇,依據刑法、刑事案件法律條文等有關要求,融合刑事案件審理實踐活動,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八種普遍違法犯罪的定罪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組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留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2.在定罪量刑起始點的根基上,可以依據危險駕駛個人行為等別的危害犯罪構成的案情提升酷刑量,明確基準刑。

3.針對醉駕機動車輛的被告,理應充分考慮被告的喝醉水平、機動車輛種類、車子行車路面、駕駛速率、是不是導致具體危害及其投案自首悔過等狀況,精確判罪定罪量刑。針對劇情顯著輕度危害不大的,不予以判罪懲罰;違法犯罪劇情輕度不用刑事追究的,可以免于刑事處分。

(二)不法消化吸收群眾儲蓄罪

1.組成不法消化吸收群眾儲蓄罪的,可以依據以下不一樣情況在對應的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1)違法犯罪劇情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下列刑期、拘留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2)做到金額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其它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2.在定罪量刑起始點的根基上,可以依據不法消化吸收儲蓄金額等別的危害犯罪構成的案情提升酷刑量,明確基準刑。

(三)集資詐騙罪

1.組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依據以下不一樣情況在對應的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1)做到數額出發點的,可以在二年下列刑期、拘留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2)做到金額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其它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3)做到金額非常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別的尤其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依規理應被判死刑的以外。

2.在定罪量刑起始點的根基上,依據非法集資金額等別的危害犯罪構成的案情提升酷刑量,明確基準刑。

(四)信用卡詐騙罪

1.組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依據以下不一樣情況在對應的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1)做到數額出發點的,可以在二年下列刑期、拘留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2)做到金額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其它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3)做到金額非常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別的尤其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依規理應被判死刑的以外。

2.在定罪量刑起始點的根基上,可以依據信用卡詐騙罪金額等別的危害犯罪構成的案情提升酷刑量,明確基準刑。

(五)合同詐騙罪

1.組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依據以下不一樣情況在對應的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1)做到數額出發點的,可以在一年下列刑期、拘留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2)做到金額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其它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

(3)做到金額非常極大起始點或是有別的尤其比較嚴重劇情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刑期力度內明確定罪量刑起始點。依規理應被判死刑的以外。

2.在定罪量刑起始點的根基上,可以依據合同詐騙金額等別的危害犯罪構成的案情提升酷刑量,明確基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