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縣政府違法授權非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怎么辦?

市、縣政府應根據規定,根據本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確定本級政府所屬的一個行政職能部門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征收管理、實施工作。

如果市縣政府授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某建設項目辦公室負責某一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或擅自成立非職能機構負責房屋征收的,該被授權單位實施了房屋征收行為,被征收人認為授權違法,可以對授權違法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請求實施單位的上級確認違法并撤銷實施單位的行政違法行為。

2、上級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督職責怎么辦?

依據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監督職責,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其履行監督職責,如果上級政府收到監督申請后不予理睬或不盡監督職責,或者按照信訪案件處理。申請人可以對上級政府的不作為行為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3、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不核實處理怎么辦?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法征收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一般行政處理的期限為60日。如果沒有核實處理結果并答復舉報人,舉報人有權對不履行核實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4、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爭議該怎么辦?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報市、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未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再次及時公布;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上述政府行為其中之一未履行的,被征收人均可提出政府不作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可以先行提出作為申請,政府仍不作為地在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