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串通投標罪判例(串通投標罪定罪標準)
一、前言
合法經營,方能行穩致遠。對于建筑行業來說,實際施工人、建筑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都會面臨刑事風險,只有知其然,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為此,筆者推出本系列文章。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了兩種串通投標犯罪行為,一種是投標人相互串通而實施投標,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其構成要件列明如下:
(一)犯罪主體
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如李偉平、祁鑫、李銘串通投標案,(2023)青01刑終235號;單位主體如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標案,(2023)鄂1321刑初195號。
(二)犯罪客體
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國家、集體、公民的權益。
(三)主觀方面
主觀上是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仍希望并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四)客觀方面
1、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報價。
(1)《招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列出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五種情形:
①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②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③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④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⑤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招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還列出了“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
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列出了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①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②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③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④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⑤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⑥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串通投標行為達到以下標準的,應予以追訴:
①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③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④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⑤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⑥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企業犯罪后的補救措施
最高檢目前已開展企業合規試點多時,即將在全國推廣。對于已經犯罪被移送公訴的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合規管理改造,經過官方評估后,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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