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范文怎么寫才有效(自書遺囑的范文怎么寫)
遺囑繼承是相對于法定繼承的一種繼承形式,即自然人可以設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在審判實踐中,因遺囑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遺囑的效力如何確定通常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正遺囑等六種形式。
今天我們從一個案例來分析下實踐中自書遺囑應注意的問題。
案情簡介
原告董小明起訴要求分割爺爺奶奶留下的兩套房產及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價值約47萬元。被繼承人谷奶奶與董爺爺系夫妻,兩人婚后育有一兒兩女,分別為董爸爸、董大姑、董小姑。董爸爸兩次結婚分別育有兩個子女,分別為董姐姐和原告董小明,二人系同父異母的姐弟。董爺爺于2023年1月12日去世,董爸爸于2023年6月28日去世,谷奶奶于2023年1月3日去世。
谷奶奶于2023年7月26日立下自書遺囑,遺囑中寫明:“我因身體原因,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我和老伴董爺爺共有兩處房產:1、第一處位于某路北邊兩間平房。2、第二處位于某宿舍樓,此兩處房產包括家電家具,在我百年之后全部由我兩個女兒繼承處理。3、我百年后的補發工資也由我兩個女兒繼承處理。望有關親朋好友尊重我的意愿并予以協助。”
董爺爺生前未留下遺囑。谷奶奶去世后,按政策享有喪葬費6000元,撫恤金140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本案遺囑屬于自書遺囑,系遺囑人谷奶奶親筆書寫,訂立遺囑時其精神狀態佳,遺囑無刪改增添等形式瑕疵,應認定該遺囑真實。本案原告主張該遺囑非谷奶奶書寫,非谷奶奶真實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其次,案涉房屋為谷奶奶與董爺爺的夫妻共同財產,董爺爺去世前未留有遺囑,其所有的1/2份額應由法定繼承人谷奶奶、董爸爸、董大姑、董小姑繼承,因此,谷奶奶僅有權處分案涉房屋屬于其個人所有的5/8份額,谷奶奶在遺囑中無權處分他人所有份額部分。董爸爸的1/8份額應由兩名子女平均繼承,故原告應得董爺爺遺產的1/16份額。
另外,一次性撫恤金是給予死者家屬或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助,不屬于遺產。董爸爸先于谷奶奶去世,而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撫恤金的分割,故對原告董小明要求代位繼承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并簽名和注明年、月、日的遺囑。如何認定一份自書遺囑是否有效,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遺囑的內容全部都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自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是打印的,只能是本人用筆將其意思記下來。不管是遺囑的內容還是簽名和注明的年、月、日,所有的字跡均應是遺囑人本人書寫,否則就不能認定為自書遺囑。
二是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該簽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確認,既可促使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又有防止偽造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的簽名必須是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遺囑人應該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不能以加蓋名章或摁手印代替。如果遺囑內容不止一頁,既可以每頁簽名,也可以只在遺囑最后一頁簽名。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會對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產生爭議,這時一般由否認遺囑真實性的一方承擔對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證明責任。
三是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明確規定遺囑人應注明年、月、日,而不僅僅是日期。注明具體時間以便確定立遺囑人當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同時防止在出現多份遺囑的情況下無法確定遺囑訂立先后順序。該日期可以是公歷也可以是農歷,但農歷最好應特別注明。如遺囑只標了年,或者年、月,簽署日期不全同時無其他證據佐證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
四是關于自書遺囑中的涂改、增刪問題。該條并沒有規定遺囑的涂改、增刪情況,但最高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指出,如果要使遺囑中涂改、增刪部分有效,那么涂改、增刪行為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涂改、增刪的內容部分是遺囑人本人親自所為,親筆書寫。2.遺囑人應該在涂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并注明涂改、增刪的年、月、日。
五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等其他形式遺囑最大的區別就是不需要見證人在場,只需要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為本人親筆書寫,并符合形式要件即可。但如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并不影響自書遺囑的效力。
在本案中,谷奶奶所立的自書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有效。但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其遺囑中處分了他人應得的財產份額部分應為無效,另外遺囑中所稱對其死后“補發工資”通常為撫恤金、喪葬費等,該部分費用依法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其在遺囑中處分通常也會認定為無效,應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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