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2.實際履行地的舉證義務及證明標準。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看著這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是很竊喜?實際上,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證明門檻非常低,勞動者只要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照片、公司大樓外部圖等,就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當然,用人單位有權提出反證,證明合同履行地在其他地區。如果有多個合同履行地,以主要合同履行地或主要業務所在地為實際履行地,如網絡化辦公,以勞動者實際居住地為準。

3.兩地不一致時以何地為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公司在最初選擇注冊地址時,作為創業初期,一為節省租金考慮,二是稅收優惠、財政扶持及其他可能享有的優惠政策考慮,往往會將注冊地選擇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因此,大多數企業都是將注冊地設立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而在經濟發達地區實際經營。法律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特做如上規定,兩者不一致時取高標準。從中可以看出,依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之規定,勞動者既有權決定在哪里申請勞動仲裁,又有權決定仲裁過程中依高收入水平地區標準計算自己的薪資標準,特別是年平均收入低于公司注冊地社平工資標準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