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2023年(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最新版)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管理、發放和使用,保護生產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公司為直接從事生產或生產管理的相關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的個人防護裝備。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包括:
(一)頭部護具類: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等;
(三)眼(面)護具類:有色護目鏡、電焊面罩、保護面罩等;
(四)防護服類:阻燃防護服,防油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雨衣、棉大衣,化驗室用白大衣、白工作帽等;
(五)防護鞋類:膠面防砸安全靴、電絕緣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耐酸堿膠靴、雨鞋等;
(六)防墜落護具類:安全帶、安全繩等。
(七)防噪聲類:耳塞、耳罩等;
(八)手部防護類:一般防護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油手套、防靜電手套、絕緣手套等。
第三條 未列入本辦法第二條中的其他通用勞動防護用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安全工器具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直接從事生產或生產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管理、發放和使用。
第七條 生產部門負責根據自身生產實際情況對所需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統計,提出下年度申報計劃,每年10月15日前書面報公司**部。
第八條 **部負責在每年10月31日前擬定下年度生產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和費用預算,報送綜合部。
第九條 ***部負責按照批準的采購計劃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采購,負責采購合同的簽訂和管理,以及到貨后的入庫、驗收、倉儲、盤點、配發以及報廢等工作。
第十條 ***部負責建立員工個人勞保臺賬,公司員工領取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在勞保臺賬上登記,并由領用人簽名。
第十一條 勞動防護品的領用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部審核后,公司員工持領用單到倉庫領取。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品的采購應嚴格遵守投資公司和公司物資采購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所有員工有義務和權力對公司內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管理、發放、檢驗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向**部舉報,***部經核實后報公司按有關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必須正確使用和愛護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丟失或損壞,視其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并按照本辦法給予經濟處罰。如因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遇臨時事故搶修或重大、特殊改造作業,確需追加勞動防護用品時,由所在部門提出書面增加計劃,經***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應選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廠家產品,在滿足安全和保護效果的條件下,力求做到實用、耐用、美觀、大方。
第十七條 春秋季工作服、夏季工作服、安全帽應保持顏色、款式和用料相對長期統一,促進安全文明生產。勞保工作服在第一次發放后采取以舊換新或三年集中更換的形式進行更替,其它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定期報廢或檢查、試驗不合格以舊換新進行更替。以舊換新的勞保用品定額儲備,庫存量保持在35%左右。部分勞保用品發放標準見附件,安全帶、防毒面具護目鏡等勞保用品按需發放。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時間計算一律按參加所從事崗位工作的實際時間計算。如因病、因工傷、事假或培訓學習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超過時間推遲發放期限(不足整月的,超過半月以整月計,不足半月的不計)。退休人員不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將對勞動用品配發部門和佩戴人視情節出具罰單或進行安全考核。
(一)作業人員(含外委項目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不當而導致丟失或人為損壞。
(三)使用過期的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員工辭職或不在公司工作的,應將所領用的勞保物品中帶有公司明顯標志的物品退回。
股東外派人員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工作人員可以領用部分周轉工作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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