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近日,連續接到數個咨詢電話,均是在申報工傷時遇到沒有勞動合同的情形。

確實,有的用人單位基于一些因素,存在諸多用工不規范之處,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不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此時一旦勞動者因工作受傷,人社局一般均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勞動者無法提供時,則要求勞動者先行確認勞動關系。

對于如何確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法律規定較少,目前大多依照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

并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判斷: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主體資格要求?

如:勞動者達到法定最低勞動年齡,且沒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需注意:自然人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如:包工頭、帶班等)

2、勞動者是否接受單位的管理?

如:勞動者是否遵守單位的考勤制度,是否按照用人單位的指令提供勞動,勞動者的勞動過程中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是否有按照自己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實施用工管理。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成果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勞動者工作所需要的生產資料是否由用人單位提供?

5、勞動者有沒有從用人單位領取到報酬?

而勞動者則需要圍繞以下幾點收集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