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分類有哪些類型(民事權利的分類有哪些種類)
例子,惡意勸酒、極力勸酒,就又轉化為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賠償責任。另一種自愿喝酒,卻意外路上其各自回家醉去世了,又沒有過錯,但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酒后照顧義務”,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要送到到家,這種其酒后獨自回家,一起人就有過錯,最多責任少。其本人是重大過錯方,但其他人多少有點吧。如果用于其出租車送至門口,但是意外小區門口醉死,但是一起喝的還得承擔賠償責任,就是比讓其自己回家再少占責任而已,少賠些錢。只有最后完成交接到其家人手里,才算責任交接完畢,才能免責。交接到其家里,但家里沒人卻醉死也得有責任,只能說責任少。
先行行為引起了的照顧義務,沒有履行過錯賠償問題,履行了但沒防止結果,還得要補償結果。
民法律師就是解決矛盾糾紛,當時人有時盡管他人沒侵權之債,但還是要求,就得要求其有補償責任的態度,當時人家人更多時候認為他人的“態度”認錯更重要。
重點“搭便車”,就是搭順風車的事件。顯然不存什么違約問題(因為無合同),看看是否侵權。免費搭順風車,但是卻意外車輛事件,造成搭順車人員受傷,是否有責讓車主補償。不能因為免費搭載而免責。只要駕駛員有過錯,駕駛員有一般過失,就承擔責任,但是標準就是應當減輕。因司機原因不能免責就是“應當”,因為免費就是減輕。
如果事先進行了免責事由,但是還是免責事由對人身損害的免責是無效的。最多還是應當減輕。
如果司機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得全責全賠。還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如里甲司機順風載乙,甲違章超速的同時,路上因丙違章變道,導致甲車丙車兩車輛事故,免費搭乘人乙受傷。這個責任區分,如何劃分,甲丙是兩個無意識聯合侵權集合,甲和乙均有責,甲丙的單獨行為都不會導致此結果的發生,發生時必須兩行為同時出現才能構成,兩結合一起才導致損害,這甲和丙就存在按份責任。原因力的結合,按份責任。說到底都是在找侵權責任問題。
“戲謔行為”,這是不能產生財產關系的,就是“說大話、吹牛”,其不能產生私法效果,比如“過兩天來”、“明天請客”之類。“戲謔行為”一般不產生侵權責任。
第二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學理分類。就是物權、債權、人格權、身份權、繼承權。從這些權利的作用的角度不同,分為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和抗辨權。
支配權就是這個權利本身的實現,根本無需義務人的輔助就可以完成。物權最明顯的就是支配權。
重點之形成權,就是單方意思,就能產生私法效果。
請求權,這個權利,最大特色與支配權對比就知道,物權它的權利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輔助,義務人只負有消極不作為的義務。債權就是必須要義務人輔助才能實現,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請求權合理的意義,就是權利的實現必須有義務人的輔助。請求權是指權利的實現,權利的實現必須有義務人的輔助。債權的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請求權的原則,權利的實現必須義務人的輔助,才能夠實現。最典型需要義務的輔助的,就是債務。
抗辨權,是指一時或永久,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權利。共分為暫時性抗辨權、延期性抗辨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辨權。不安抗辨權,因為他倆是重大制度修改和新增序列。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辨權利,就是買賣合同當中,重大制度修改,不安抗辨權是重點。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辨權是重點。“保證”概念很重要,后面重要學。永久性抗辨權的訴訟時效抗辨權是重點。
形成權兩個構成要件,單方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單方意思表示即能形成私法效果。其重點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況。
例子,17歲的甲從不知情的北京某百貨商場購買鉆石戒指一枚。
解析過程,一是法律關系,另一個是標的物。法律關系三種,財產性法律關系、人身性法律關系、綜合性法律關系(既有人身性又有財產性)。標的物,也三種,不動產、動產、權利。
購買和鉆戒,購買就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就是財產性法律關系,最終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鉆戒就是動產,是普通動產。單純的買賣合同是是債權關系,必須義務人輔助。
17歲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這個鉆戒10萬元,10萬元就超出其行為能力,要其家長待確認大額用款行為,于是,這就是標準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買賣合同是一個效力待定的狀態。待定就是待法律監護人來定,一般都是父母(法定代理人)。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與其意思能力不相適應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即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例子,未成年人巨額打賞網絡主播。司法解釋,15歲的孩子,拿了其父母手機并下載了直播平臺,打賞(就是贈予)女主播,這種情況的贈予合同也是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決定。
之前百貨公司,由于不知17歲的具體年齡,他是善意相對人,百貨公司知道后,要求履行合同就得催告其父母,催告權僅僅只是告訴有此合同的客觀事實,不產生法律效果,等其父母如何辦理。
催告權不是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不能產生任何的私法效果。即不能使法律關系變動,也不能使法律關系消滅。催告權并非形成權。
重點,父母收到通知后,三種結果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明示追認,就是前面待定的合同自始有效(就是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明示權就是形成權。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形成私法效果。其父母明示拒絕追認確認,自始無效。因為單方意思又能形成私法效果,因此拒絕權也是形成權。第二個就是默示,145條第2款中,相對人(百貨店)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娃父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無回復,視為拒絕(即合同無效,如果履行了就是互相返還不當得利,如果沒履行的合同就不用履行了)追認。
在小孩父母未做決定前,(做了決定就是形成權了),贈予了善意相對人一個反悔的權利,叫做撤銷權。這是形成權。撤銷權一旦行使,除了知識產權領域特殊性外,自始無效,也是個單方意識形成私法效果,即形成權。
贈予是個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贈予是個合同,合同都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贈予合同是指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合同。雙方都認同的情況,這就是贈予合同。17歲的行為,贈予合同與買賣合同也是效力待定。
簡例,甲說乙手表不錯要買,然后第二天就買了,但是甲買后,說乙不是標準品牌,要求退,但是乙覺沒騙甲,雙方買賣合同完成了,但甲不滿覺得不行,有些合同無判斷,效力怎樣?需要法院判定,這種屬于重大誤解,行為人當事人單獨認定此事,而需要上法院進行合同撤銷。
第二個方式,簡單行成權行成訴權。行成權的行使方式,簡單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形成訴權,或訴或裁,就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其他均民簡單形成權,通知即可完成。通知的方式作出,除了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以外,通通叫簡單形成權。
“撤抵追解否選繼遺”。
“撤”指兩類撤銷權,一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善意相對人撤銷權。二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形為的撤銷權。
“抵”指抵銷權,相互欠,相互抵。
“追”指追認權,前面例子講了。
“解”指解除權,解除合同。都是簡單形成權,通知即完成。
“否”指否認權,前面的拒絕追認就是否認權。
“選”指新增制度選擇權。也是簡單形成權,通知就行。
“繼遺”指繼承制度,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對是否接受繼承,繼承人不作意思表示,就肯定視同接受,可以防止再無接受就只有國家繼承了。另,受遺贈人不一樣,因其是外人,簡例,甲準備死后將遺產贈予外人乙,乙自收到通告60天后,不作意思表示,視為放棄。這樣遺產就由繼承人的子女等家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單方意思表示就產生了私法效果,受到一個不變期間的限制,就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不變期間。前面法律代理人,追認或拒絕都是30天的期限。如果30天不表態,那法律就進行了表態,實體權利直接剝奪消滅掉,這就是除斥期間。另,訴訟時效期間是個可變期間。兩者都是限制權利行權。一個影響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一個只影響兩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影響交易秩序和安全。
總結,共4個重點,第一同居關系,第二自擔風險,第三搭便車,第四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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