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上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上簡稱乙方):

一、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住宅使用。

3、乙方向甲方繳納房屋使用保證金。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租金總額為元(大寫 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交齊。

3、房屋使用保證金元(大寫 元整)。

三、租賃期間相關費用

乙方應按時繳納自行負擔的費用(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等),在合同期滿時不能有欠費。

四、房屋修繕與使用

1、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乙方應立即負責或經濟賠償。

2、甲方院內的倉庫不給于乙方使用,菜園子給乙方使用,甲方不給乙方使用的房屋及物資,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做任何處理。

3、在冬季供暖期間,乙方必須正常供暖,不得空房超過10天,以保證房屋的溫度,防止房屋及暖氣凍裂。

4、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接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逾期未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繳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6、室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租賃期間如遇火災、水災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承擔一切責任。

五、如違反上述第三條、第四條(包括4大條6小條)規定,則不退還房屋使用保證金。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甲方退還乙方剩余房租。

七、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2、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存留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存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