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辯護律師(賄賂犯罪律師)
李偉: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商業賄賂案件辯護律師
為指控行為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一般會出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據,證人證言、知情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對這些證據辯方應當如何審查呢?本文作簡單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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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這類證據必然含有: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辯方應從該證據內容中核實行為人的年齡,是否為黨員等基本信息,因為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密切相關,而如果為黨員則涉及黨紀如何處理問題。
2.犯罪客觀方面。
(1)在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中,必然會有嫌疑人在其所在單位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及與該職務、職責有關的制度。嫌疑人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決定是嫌疑人在收取他人財物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其職權范圍與公訴人指控的受賄內容無關,則嫌疑人收受財物可能只是一般人情往來,而不是權錢交易。
(2)在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中也會涉及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是事前收受還是事后收受等。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是否清楚,與其他證人,特別是與行賄人的陳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直接反映控方指控的事實的真實性。
(3)在嫌疑人供述中,還要審查受賄賄賂時與行賄人交談或溝通的具體內容,行賄人在行賄時提出或暗示過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對所提要求的表示,是拒絕還是積極承諾,還是默認,這些材料對于行為人定罪以及量刑輕重都有影響。如果是通過家人或他人收受賄賂的,還要審查家屬或他人告訴或有無告訴犯罪嫌疑人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及告訴的具體內容,特別是有無告知具體的請托事項。
(4)需要審查案卷材料中有無顯示受賄的手段,是受賄人主動索賄還是被動接受財物,接受賄賂的方式是怎樣的,是一般意義的賄賂;還是“借用”、“租用”;還是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的變相賄賂、收受賄賂的途徑是自己收受還是通過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5)需要審查收受賄賂的種類,包括收取的是財物,包括貨幣、金銀首飾、名貴字畫、房屋、汽車、家用電器等;還是財產性利益:有價證券、存折、票據、股份、股票等。審查案卷材料證據中有無賄賂物品的數量、特征、包裝、價值。
如果收受的賄賂系貨幣的,是現金收受還是通過轉賬(具體是哪個賬號)收受。通過以上事項的審查可以查明指控賄賂事實的是否能夠被印證。
(6)還要審查行賄人請托事項的具體內容,實踐中在商業賄賂中經常出現請托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系業務等,再審查請托事項的性質是屬于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是正常業務介紹還是利用職務便利以權謀私。
(7)審查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職務便利幫助行賄人實現請托事項的具體手段,特別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職務便利,實現請托事項的經過、結果如何以及手中職務便利的作用大小等。
(8)審查犯罪嫌疑人收受賄賂的用途、去向。是用于消費享樂還是其他用途。是否存在正當合理用途,例如用于救治疾病,用于公益建設等,這些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參考。
3. 審查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審查犯罪時的主觀狀態。又可以分為兩種,包括索賄型受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賄賂的故意;以及收受型受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即權錢交易的故意。
(2)審查犯罪原因及犯罪動機(是債務纏身還是貪慕虛榮,抑或是追逐享樂等)。
4. 審查共同犯罪情況的證據。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是誰提起的犯意,誰策劃,如何聯絡,如何分工,具體實施情況等。
5. 審查影響定罪量刑的材料。
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內容的供述與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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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二:證人證言
在賄賂案件中除了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辯解之外,行賄人的證言也是一類重要的言辭證據。
辯護律師在審查行賄人證言時,除審查能否以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外,還應當著重審查以下事實的真實性以及判斷是否有旁證予以印證。
首先,要審查行賄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年齡,名族,是否黨員等,與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關系,是之前相識,是同學,同事、合作伙伴還是只有業務合作。最核心是要審查行賄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關系或業務關系。
其次,審查行賄人的證言提及的行賄的時間、地點、次數、每次的數額、在場人、具體經過,及行賄人與接收賄賂的人交流或溝通的內容。行賄人的表述是否符合常理,表述的情節是否具有親身經歷性。
再次,審查行賄人陳述行賄的原因、目的。行賄人有請托事項的,審查該請托事項的具體內容,是推銷產品或購買物資還是聯系業務,抑或是其他。審查請托事項的性質是屬于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第四,審查行賄人陳述行賄的手段,是主動行賄還是被索賄?行賄的方式是一般意義的賄賂還是以“借用”、“租用”,或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的變相賄賂。
第五,審查賄賂的種類,是財物(貨幣、金銀首飾、名貴字畫、房屋、汽車、家用電器等)還是財產性利益(有價證券、存折、票據、股份、股票等)?審查具體賄賂數量、特征、包裝及價值等。是否與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
第六,核實行賄人陳述的接收賄賂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本人;還是犯罪嫌疑人親屬或是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以貨幣行賄的,是現金行賄還是通過轉賬(具體賬號)行賄。
第七,審查行賄人證言中行賄人是否提及行賄行為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知情人的情況及知情的原因和經過。如果有,在案證據中是否有相關知情人的證人證言。
第八,審查通過行賄謀取利益的情況。是否通過行賄獲得其目的。
證據三:知情人證言。
對該部分證據,辯護律師應當審查知情人與行、受賄人的關系。對受賄人職權范圍、行賄人職業和受賄人職權關系的知曉情況。審查知情人陳述的收受的時間、地點、具體經過,及行賄人與接收賄賂的人交流或溝通的內容。犯罪嫌疑人具體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經過和內容。知情人是否知曉犯罪嫌疑人處置賄賂的情況。
如果涉及共同犯罪的,知情人是否知曉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有無其他旁證予以印證。
證據四:物證
審查完言辭證據后,接下來就是審查物證。物證包括涉案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包裝及照片。包括:貨幣、金銀首飾、名貴字畫、房屋、汽車、家用電器等。有價證券、存折、票據、股份、股票等。還要審查在案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用受賄的貨幣購買的物品及照片。物證的取得、扣押、固定、封裝程序是否合法。
證據五:書證
在商業賄賂案件中,核心書證就是有關犯罪嫌疑人職責范圍的書證,包括:任職文件、任職委托書等。
還要審查案卷材料中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書證。包括:(1)有關文件、記錄、批示。(2)有關經濟活動、金融活動的合同、協議、資金往來票據和財務憑證等。
案卷中其他可能存在的書證。包括:(1)犯罪嫌疑人或行賄人收受賄賂或行賄的書信、日記。(2)證明犯罪嫌疑人與行賄人經濟往來、受賄數額的合同、單據、賬簿、發票等。(3)犯罪嫌疑人銀行賬戶的資金進出記錄。(4)行賄人為單位的,行賄人的工商注冊資料,經營內容、經營范圍的文件,及相關財務資料。
證據六:鑒定意見
商業賄賂案件中可能存在以下鑒定意見:1.犯罪嫌疑人、行賄人簽字筆跡、印簽的文件鑒定。還有可能存在因受賄而導致國家、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司法會計、工程質量鑒定。以及涉案財物的估價鑒定。對于鑒定意見的審查,要著重審查鑒定機構的資質,檢材是否真實,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
證據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商業賄賂案件中可能包括以下類型的視聽資料,包括: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記載犯罪嫌疑人進入行賄現場的監控錄像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的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對這類視聽資料應著重審查視聽資料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如何獲取的,有無串改,偽造。視聽資料中顯示的內容是否與被指控的內容相符,有無存在其他可能的事實。
除視聽資料之外,還有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包括行賄人通過網絡、手機等與犯罪嫌疑人或親屬或其指定的人系、溝通等形成的微信聊天記錄,或其他聊天軟件形成的聊天記錄,經公安機關提取后形成的電子數據材料。關于這里電子數據的提取,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了《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里面詳細規定了電子數據提取的程序和規則,如偵查機關未依程序提取,則屬于收集方法不合法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
證據八:其他證據材料
包括: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4. 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這些證據與嫌疑人的量刑直接相關。
刑事律師辦案的核心工作在于證據審查,庭審的核心重點在質證。審查控方收集、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真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閉環,對待證事實能否形成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是辯護律師應有職責。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商業賄賂暨刑事合規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偉律師關于商業賄賂案件辯護要點內容的理解和總結。筆者將繼續從事該類案件精準化有效辯護的研究,以期對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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