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工作試用期在法律上的規(guī)定總結(jié)如下:

1、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不能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舉例:小明在x市上班,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明工資為2500元,x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元。那么,小明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2200元。

2、只有期限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能約定試用期。

如果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兩個月的勞動合同,約定了10天的試用期,這種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3、試用期的長短是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公司只能在一定范圍內(nèi)進行調(diào)整。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公司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有些公司因為員工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等原因,額外又“增加”了一段試用期,或者是對原有的試用期進行延長,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5、勞動合同不能只約定試用期。

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只約定了試用期,那么該試用期視為正常工作,拿到的工資也是正常工資。

6、“適應期”、“實習期”這些五花八門的名目都視作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diào),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7、即使是試用期,公司也不能隨便解雇員工。

對于試用期的勞動者,除非是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不符合條件、嚴重患病等行為,公司也不能隨意開除、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