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宅基地”

看著一個個因為拆遷致“富”的新聞,相信沒幾個人能想到當初沒人看重的宅基地現在居然這么“值錢”,而大多數年輕人也早已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將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無法再享受村民待遇。

為了不讓自家財產“外流”,不少人就想到繼承的法子,從父母那里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然而宅基地的“繼承”卻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簡單,宅基地并不屬于村民的個人財產,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繼承的。

【宅基地如何繼承】

首先,宅基地的土地性質有一點復雜,宅基地宅基地屬于村集體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組織根據本村村民的住房需求分配給村民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所以村民只有自家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期限限制的,這就導致有一部分人認為宅基地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證雖記載的權利人只有戶代表一人,但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宅基地的實際權利人應一戶為單位。

1.宅地基使用權

前面說過宅基地是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村民建設房屋的福利性質土地,所以宅基地獲取的基礎條件就是為該村集體組織村民,而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明顯不符合這一條件,所以宅基地使用權我們是沒有資格“繼承”的。

2.地上房屋所有權

地上房屋由村民自行出資建造屬于村民個人財產,所以地上房屋是能夠作為遺產被繼承的,這時候就出現了一個有意思的事情,房子被我們繼承了,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卻不是我們的,那我們是該把房子推了把地還給村集體組織,還是因此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呢?

根據我國“地隨房走”的原則,我們可以暫時性的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直到地上房屋自然損毀(看到這是不是有人想通過翻蓋、加固等方式保證房屋不倒塌?),期間不能對房屋進行改建、翻蓋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