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被擔保主債權的范圍。對于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

2.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是以質權人基于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

3.對質押合同當事人的效力。合同債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是指債權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63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