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38條)
近日,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上溪大隊在對轄區內水庫、河道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富塘下村附近的航慈溪河道內,一名身著深綠色防水褲的青年男子,正在用簡易手拋網捕魚,執法隊員當即要求其停止捕撈行為。
經過現場調查得知,該男子從漁具店購買手拋網到此捕魚,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捕撈許可證,被查獲時也未取得任何漁獲物。
根據我市《關于在部分水域設立禁漁區制度的通告》相關內容規定,航慈溪從巖口水庫攔水壩以下至義烏江屬于義烏市域內的禁漁區之一,禁止除使用天然餌料手竿垂釣以外的一切捕撈作業。
該男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屬于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對此,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男子作出罰款人民幣1650元并沒收漁具的行政處罰。
近日天氣晴朗氣溫舒適,不少釣魚愛好者都趁著閑暇去山間溪畔、水庫河邊垂釣捕魚。但出行前大家務必了解清楚,何處“可漁”,何處禁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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