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瀘州市民徐先生的手機卡丟失了,他到瀘縣花園干道一運營商處的營業廳辦理補卡業務。由于他身份證遺失只能向營業廳工作人員提供臨時身份證。而工作人員以徐先生不能提供身份證為由,非要他領取了正式身份證后,才為他辦理補卡業務。

徐顯示告訴記者,臨時身份證和正式身份都屬于公安系統認可的合法身份證件,工作人員卻不承認臨時身份證,也沒有解釋為什么,他不能接受這樣的做法。

記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該辦法的第三條就明確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其中第十四條更是明確指出,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戶政大隊隊長蘭衛忠對記者表示,臨時身份和正式身份證都具有法律效益,該運營商的營業廳不承認臨時身份證的行為是違規的。

而對于針對徐先生持臨時身份證辦電話卡遭拒這事,該運營商一負責人表示,公司要求各營業廳辦理業務時,必須認可市民提供的臨時身份證。這個營業廳沒有按照身份證管理相關規定和公司規定操作。他們將對此進行調查,還將加強管理,把這類工作納入服務質量管理中,再發生類似情況,將對涉及人員進行處罰,記者也將繼續關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