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詐騙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過了起訴期限,就一定不能起訴了嗎?
有點法律常識的朋友們知道,在行政訴訟中,是有起訴期限的規定的,一般告知起訴權利的是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沒有告知訴權的是行政行為作出之日一年內,那么,一旦超過了起訴期限,無論什么事由都不可以起訴了嗎?沈律師告訴您,不一定!有一種訴訟類型可能不受起訴期限影響,那就是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則案例就持此種觀點。
在征收部門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審批文件的情況下,便與王女士簽訂了《住宅房屋附著物征遷補償協議書》,王女士認為該協議應當無效,于是提起了訴訟,但是一審和二審人民法院均認為已經超過了起訴期限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王女士便向最高院提出了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關于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即先看是否無效,再看起訴期限。如果王女士的主張正確——該行政行為確實無效,則其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因時間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如果王女士的主張不正確,即該行政行為不存在無效情形,則應當向王女士說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然后再審查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那什么樣的行政行為就無效了呢?沈律師在這簡單給大家說說。第一、主體不合法:常見情形是行政機關沒有職權卻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行為,即超越職權;第二、行政行為的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比如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向其繳納法律沒有規定的“辦事費”、“好處費”等;第三、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例如沒有向當事人送達處罰決定就把當事人的房屋拆了;第四、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例如某些行政行為的形式是有特殊要求的,如頒發了營業執照才代表公司正式成立,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滿足法定形式的要求,只是口頭的告知你公司成立了,那這種行為也是無效的。
雖然從理論上來講,行政行為無效是不會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老百姓可以視為這個行政行為不存在,不去執行行政機關的命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行為沒有被確認無效之前,就是有效的。所以沈律師提醒大家千萬不要這么做,一方面是因為普通老百姓很難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不是有效的,萬一是自己判斷錯誤了呢?另一方面,這種消極不作為很可能導致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正確的做法應當是立即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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